本报记者 邓琳 见习记者 徐泓杰 通讯员 刘聪
阅读提示:11月30日,首届荆楚法律与科技研讨会在荆门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240余名法学界、实务界专家学者同题共答,凝聚商业秘密保护的智慧力量。
《决定》摘录
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象山脚下,群贤毕至。11月30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首届荆楚法律与科技研讨会在荆门召开。
“商业秘密保护本质是一种自利性竞争利益的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的路径保护商业秘密,目的在于制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孔祥俊从商业秘密保护的底层逻辑出发,提出应恰当地处理好刑民实体法的关系,以民事实体法为基础,并由此确保刑法罪名适用的准确性。
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马一德看来,“商业秘密保护存在权利人维权难和保护标准不明晰的问题。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同时完善保护程序规则,从立法和实施两方面提升保护效能”。
“技术、科技型企业是发案密集区,离职创立、加入竞业公司是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原因,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同一性认定、抗辩事由、损害赔偿等问题往往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严开元从湖北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现状抛出问题,一席话让会场气氛热烈起来。
主旨发言与三个平行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240余名法学界、实务界专家学者,聚焦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侵权认定、损害赔偿计算、举证责任分配等热点难点问题,从不同角度共同探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理论依据、现实困境、发展路径。
同题共答,旨在凝聚商业秘密保护的智慧力量。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在数字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不仅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全省法院通过统筹推进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各环节协作联动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商业秘密大保护格局。对于荆门两级法院而言,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致力于立足审判职能,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下转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