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这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即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让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成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驱动力。

但也必须认识到,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现行课税地原则以及税收制度形成冲击。其中,数字经济下的增值税在地区间的横向分配失衡,成为了理论研究和实践部门关注的焦点。在影响增值税横向分配失衡的众多因素中,现行增值税制度所采用的“生产地课税原则”最为关键。基于此,本文尝试对增值税课税地原则基本内容、改革现行课税地原则的动因等进行分析,并从地区间税收均衡分配的角度提出改革路径,以期为我国数字经济下增值税改革提供参考。

增值税及其课税地原则

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每一个流转环节中创造“增值额”的卖方是纳税人,但通过税负转嫁,税款却由最终消费者负担。从经济循环上看,生产的目的是消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几乎涵盖了消费领域的所有内容,增值税是税基最广泛的税种。增值税采用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每个环节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在销售时向其客户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已支付给供应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通过每个环节的流转,增值税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从财政收入和效率角度看这并无不妥,但从商品服务跨地区流转的角度看,必须谨慎考虑增值税在地区间公平分配的问题。

增值税的课税地原则是关于确认课税权和税收收入归属地的原则,可分为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前者是指由供应链上产生增值的各个税收辖区征税,后者是指仅由最终消费所在的税收辖区征税(即只有最终消费管辖区有权征收增值税),这两个课税地原则对总税款没有影响,但对地区间税收利益分配却有着很大影响。

在生产地原则下,征税权和税收利益分配给了供应链上的卖方所在地,而在消费地原则下,征税权和税收利益分配给了买方(或最终消费者)所在地。根据增值税原理,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如果采用生产地原则,最终消费者负担的增值税由卖方代收代缴至其机构所在地。

在增值税链条抵扣机制下,卖方的销项税额构成买方的进项税额,如果买卖双方属于同一个税收辖区,那么增值税一增一减对辖区税收收入没有影响;但如果买卖双方不在同一税收辖区,尤其是最终消费者和卖方不在同一税收辖区,就会出现增值税集中在卖方所在地,而买方所在地无法分得税收收入的情况。

我国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调整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全面实行增值税制度,为了激励地方政府发展经济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并考虑当时的税收征管能力,确立了增值税的生产地原则。 数字经济下增值税课税地原则亟待改革

在传统制造业以及批发零售业中,货物(多为有形动产)是主要的市场交易对象,受制于物理空间、交通成本约束,其销售半径较短,消费地和生产地往往同属于一个税收辖区,采用生产地课税原则通常不会引发严重的税收税源背离。但在数字经济下,数字服务和数字内容的远程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使得生产地的数字商品和服务不受时空的桎梏直达最终消费者,增值税的税款主要集中于生产地,消费地则无法获得相应的税收,税收公平分配面临着重大挑战。例如,S市某数字企业A为W市某个人用户B提供了数据订阅服务,价格是106元,其中的100元是该服务的总增值额(价值),6元是B负担的增值税。按照现行会计和增值税制度,100元为A的收入,减去成本后就其净所得在S市缴纳企业所得税,6元为A的销项税额,减去其进项税额在S市缴纳增值税。在此交易中,W市为B提供了公共服务,但却没有从此项交易中获得税收补偿,显然这有失公平。

一般地讲,增值税是对“价值”课税,因此无论是在数字经济还是传统经济下,课税地原则都必须考虑消费者对价值的贡献。如果消费者/用户为数字化企业价值创造作出了贡献,那么用户所在地的政府也应该拥有相应的税收分配权利。在数字化商业模式中,用户对价值创造的作用更加显著,比如生命科技公司通过传感器搜集用户身体数据提供健康服务、金融公司通过搜集用户商业活动数据提供金融服务等。因此,如果用户与所在地(比如居住地、商品或服务交易发生地)有物理连接,那么用户所在地的政府就应有课税权,因为用户享受了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数字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形态自然演进的结果。从现实来看,数字经济率先在工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出现,以“数字革命”的方式加速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较为明显,东部沿海地区发展程度明显领先中西部地区,数字经济也首先在东部地区扎根,并为该地区的经济注入动能和活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催生了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高附加值的产业不断涌现,远程数字服务和平台经济使生产和消费的匹配更加便捷,中间商参与度愈来愈低。在数字经济下,生产地课税原则使增值税的分配更加集中于生产地,区域间、地区间不平衡的现象也愈加明显。

生产地原则是导致地区间税收分配失衡的主要因素,而数字经济下,这种分配失衡愈发明显。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要平衡地区间税收分配差距,一个重要的抓手就是改革生产地课税原则。 数字经济下课税地原则改革路径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基于互联网的数字经济,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模糊了传统物理意义上的位置概念。数字经济下,我们首先应区分两类交易,一类是通过互联网交付的商品和服务,另一类是通过互联网订购但通过传统方式交付的商品和服务。对于后者,现行增值税制度可以通过物流和发票对其进行审查,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增值税在地区间的分配失衡。但对于前者,比如音视频、在线游戏、数据服务等数字产品和服务,往往没有物理载体且消费者在购买时缺乏索取发票的激励,这就使得物流和发票等信息都较难获取,“以票控税”的生产地原则在互联网交易下遭受冲击。

从生产地原则改为消费地课税原则,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交易业务发生的识别。数字经济下,当卖方没有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税务辖区设立机构场所时,识别交易活动是否在该地发生就存在较大困难,因为借助数字技术,即使没有物理场所也可以轻松开展业务。二是买方税务状况和物理位置的识别。在传统交易中,至少有一个账单或邮寄地址可以作为实际位置的识别依据,但在数字交付模式下,物理位置的识别就没那么容易了。不过,随着“金税四期”和智慧税务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税收征管能力持续提高,征管手段更加多样化,数字经济下实行消费地课税原则基本具备了现实可行性。笔者尝试以B2C(企业对个人交易)为例设计思路。

一是确定消费者。确定消费者是实行消费地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支付平台数据,确定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比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无论通过何种支付平台,都需要实名认证,因此,每一笔在线交易的支付人/购买人都很明确。

二是确定消费地。直观地讲,将购买(支付)服务的消费者所在地确认为消费地。虽然消费者个体存在流动性,但依然可以依据其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大致确定消费地。比如,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消费者个人的手机号码归属地、IP地址及银行账户等信息综合判断确定消费地。

三是确定纳税地点。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和财政体制,纳税地点和税收收入归属地基本一致,而在消费地原则下,纳税地点和税收收入归属地并不一致,也就是说,卖方销售互联网商品服务将增值税代收代缴至其机构所在地的同时,将购买方/支付方的涉税信息一并上报,与信息共享系统中已有的个人信息(如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等)进行匹配后,将相应税款转至消费者所在地,这就实现了纳税地和税收归属地分离,这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下并不难实现。

四是确定税收分享。理论上讲,增值税是对消费课税,税款应归属于消费地。但也须认识到,增值税本身并不是完全独立的税种,增值税也是对价值征税,价值创造一定是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相互协调的结果,实行消费地原则并不必然排除生产地(供应链)的价值贡献。因此,增值税在地区间横向公平分享也是理论所支持的。同时,按照目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体制安排,在平衡我国地区间财力过程中,转移支付制度也需要改革完善,应考虑加入数字经济下各地的数字贡献和消费情况等因素。

从经济学理论看,消费地原则和生产地原则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在充分竞争性市场中,前者将在给定税收辖区内竞争的所有企业置于平等的地位,而后者将不同税务管辖区内的消费者置于平等的地位,前者能够实现“生产效率”,后者能够实现“交换效率”,理论上两个原则可以实现统一。但在现实中,由于地区间存在“边界”,不同辖区都有自身的税收利益要求,所以从公平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地原则更为恰当。

另外,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下,实行消费地原则也有助于地方产业布局,有助于地区间均衡协调发展,有助于国内统一大市场建立,更有助于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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