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讯 宜州区的韦日谋认为其父母、弟弟夫妇“请魔公放鬼给自己”, 导致他万事不顺。为报复他们,暴力致侄子韦阿弟死亡。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故被法院从轻判处。近日,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日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6年3月21日11时许,韦日谋弟弟的儿子韦阿弟(被害人,殁年10岁)放学后步行至宜州区北牙瑶族乡保卫村的公路边时,被韦日谋驾驶摩托车拦下,韦日谋用手将韦阿弟掐致昏迷,后又用脚持续踩踏韦阿弟的身体多处部位,致韦阿弟因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日谋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宜州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韦日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韦日谋作案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陈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