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蒙新报讯(缪会荣)近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荀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公诉裁量权,司法办案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经依法审查查明,今年4月2日,被害人何某某将自己的皮卡车停放在钟山区凤池园门口未关驾驶室窗户便离开。荀某某捡垃圾路过时顺手将何某某放于车内的衣服拿走。回到家后,荀某某拿出衣服试穿,发现衣服内有人民币2100元,荀某某将赃款拿出存放在自己家中。次日,民警在钟山区麒麟路将荀某某抓获。荀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盗衣服及2100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荀某某表示谅解。考虑到荀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年龄已满70周岁,社会危害性小,悔罪表现真诚,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钟山区院依法对荀某某不起诉。

钟山区院将继续规范履行公诉裁量权,结合刑事和解情况规范办理不起诉案件,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同时,努力教育、挽救犯罪分子,注重恢复性司法,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