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7日,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叶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70人手拿红彤彤的锦旗和感谢信来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感谢执行法官执行回他们的劳动报酬,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叶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70人系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镇岩脚田煤矿的工人,因该煤矿拖欠他们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裁决后,他们到水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合计300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线下调查,全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有存款400余万元。执行法官遂即联系张某某,经过一番释法析理后,张某某自愿用该款为执行进行担保,在担保期间,经多方协调努力,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等以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基数自愿放弃部分金额,最终形成分配方案,用担保款项兑现了执行款。(黄照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