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记者 罗冬梅) 近日,我区正式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度改革,全区范围内新注册的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不含外资企业),均可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度改革第一天,全区共有4户市场主体申报登记。

该项改革将住所证明简化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承诺书》,申请人自行承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法定用途、取得方式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无需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实际经营地址、邮政通信地址、托管机构地址、工位编号地址等作为申报地址;自主选择集群注册、“一址一照”、“一址多照”(个体工商户除外)、“一照多址”(个体工商户除外)等方式,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一步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