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煸四季豆、醋熘土豆丝、野生菌汤……这些菜名经常在酒店菜谱上出现,也是不少市民喜欢的家常菜肴。但是,这几道菜9月1日起不得出现在学校食堂里,原因是,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广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严禁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马铃薯、野生菌、野蘑菇、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

严禁高风险食品进饭堂

《办法》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堂管理、人员管理、监督抽检、委托经营、应急处置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纳入学校的综合考评。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采购、加工食品原料,并做好食品留样和餐用具清洗消毒。

《办法》对食堂用水、原料等做了规定,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马铃薯、野生菌、野蘑菇、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等。

推行“明厨亮灶”鼓励自检

此外,《办法》鼓励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并开展快速检测。鼓励学校食堂推行“明厨亮灶”和“色标管理”工作,打造后厨“无水厨房”,有条件的学校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逐步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

学校食堂实施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按A(优秀)、B(良好)、C(一般)评定等级。对评定为C级的学校食堂,要通过强化人员管理、改善场所环境、增加设施设备、规范加工制作及加强清洗消毒等措施,不断提高量化等级。在中、高考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处置

《办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辖区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信用评价体系,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学校解除委托经营协议的受托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

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如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发生)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办法》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落实事件报告责任人。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采购加工食品要求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肉、禽、蛋等)应实行集中统一招标采购,购进的米、面、油、米粉,其生产企业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

●严禁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马铃薯、野生菌、野蘑菇、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

●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以避免误作食盐使用;

●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供应冷荤凉菜和外购熟食肉制品、非预包装糕点类食品;

●加工制作食品做到生熟分开,严防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以上,防止假沸;

●严禁供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非食堂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食品加工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