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致一死一伤。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已被控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致一死一伤;嫌疑人已被控制,其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专家观点不一。

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某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某连挥数次,后刀落地被于某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刘跑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记者注意到,对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司法界和法学界持有不同观点。

有律师认为,于某某夺刀后追砍对方,属防卫过当。但也有刑法学专家认为,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此举属正当防卫。

观点1

正当防卫说 夺刀后不安感仍在

29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表示,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正当防卫从立法变迁来说一直朝着宽泛方向发展,然而实践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站在后果主义,“以是否死人为结果判断是否正当防卫”。

罗翔指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发,还是有大量类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电动车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比如于欢案和叶永朝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持刀威胁,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认为,结合整个事件来看,于某某抢刀之后的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

他指出,刘某某在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反而积极拼抢。在另一个细节中,刘某某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回到车里取刀的行为,于某某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继续行凶。

叶竹盛认为,从刘某某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危险性来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但刘某某及其同伴依然有很大的可能性反扑,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观点2

防卫过当说 逼退对方后仍追砍

网络上也有大量不同的声音。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就本案来说,于某某用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都属正当防卫,但“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可能是故意伤害了。现在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补充道,刘某某在跑向宝马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另外,根据视频,刘某某持刀砍向于某某时,大概率使用的是非刀刃。这能证明刘某某至少无意伤害于某某性命。这也是于某某后期还能抢刀的关键。

邓学平表示,本案关键信息仍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比如导致刘某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如果综合考量,于某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嫌疑。

■延展

电动车主:已出院,羁押在当地看守所

29日上午,记者从电动车车主于某某的同学处获悉,目前他已经出院,正被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于某某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据南京当地媒体报道,电动车车主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一般情况下,于某某上午8时左右就到公司上班,比规定时间早一小时,而且经常加班到晚上九时十时。对于网传于某某家中的困难并不了解,“他很少和我们提到家里的情况”。

记者致电于某某的妻子。对于丈夫的遭遇,她一直叹气不愿回应,“事情已经出了,最近联系的人也很多,让我考虑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告诉记者,于某某的家属29日曾通过中间人联系他,他的团队愿意为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目前还未签订最后的书面协议。

“宝马男”:13年间有多次案底

据媒体确认,2001年至2014年,刘某某有多次案底,刑期累计达9年半。

裁判文书网公开判例显示,2001年7月,19岁的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满之后,刘某某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7日,因打架,刘某某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不到半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刘某某于2007年3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出狱后一年多,即2009年5月,他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刘某某因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后,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检察院起诉的这两项罪名分别关于2013年6月3日,其酒后与朋友到KTV闹事,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其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刘某某对被检察院指控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

2015年9月18日,刘某某刑满释放。

不到3年,多次违法犯罪的刘某某身份转变,被警方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2018年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事故中死者刘某某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情况说明称,刘某某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根据相关奖励程序给予他奖励。

南京当地媒体8月29日走访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打听到,刘某某在村里开了一家典当行,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他在典当行出入,但28日典当行关门歇业,至今仍未开门。

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称,刘某某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综合《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