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规划田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维护卷烟零售户和卷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田阳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田阳县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本规划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制定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法律赋予职权范围内对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具备法律效力。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规划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严格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

  (三)优化布局原则。本规划根据辖区客观事实和市场规律,结合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科学优化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严格控制过密片区布局。

  (四)服务社会原则。本规划以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以方便群众、适应消费为布局考量因素,合理照顾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关注未成年人保护,调整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田阳县范围内零售点分为以下八种情形:

  (一)处于城区街道和乡镇街道的零售点;

  (二)处于居民小区的零售点;

  (三)处于农村自然村屯的零售点。

  (四)处于公路沿线的零售点。

  (五)处于风景旅游点的零售点。

  (六)处于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的零售点。

  (七)处于特殊区域的零售点。

  第六条 城区街道和乡镇街道的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城区街道是指县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全部街道(含定律村),具体分为:繁华街道、一般街道、偏僻街道。

  1.繁华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参照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在65米以上;

  2.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参照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在80米以上;

  3.偏僻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参照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在100米以上;

  4.经营场所有互通的门面,必须同时符合所有门面朝向的街道间距标准。

  5.在不同街道交叉拐角处无法确定该范围所属街道地域设置零售点的,以繁华街道间距设置零售点。

  (二)乡镇街道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自然形成集市的桥业街、琴华街、坤平街、公篓街、百峰街、雷圩街、三坡街、古美街零售点的设置,按照乡镇街道间距标准。

  乡镇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参照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在60米以上。

  第七条 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根据实际建设户数(建筑主体已竣工验收为准)设置零售点,250户以下的可设一个零售点;在250户的基数上,每增加25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在50米以上。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朝向小区外经营的门面所在街道间距标准办理。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

  (二)敞开式居民小区或单位大院住宅区内设置零售点的,与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在100米以上。

  (三)厂矿区内,生活区与生产区相对分离的,按照单位大院住宅区标准设置,生产厂区内不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农村自然村屯设置零售点,按户籍人口200人以下的自然屯,设零售点1个;在20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200人,增设零售点1个。移民新村按自然屯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公路沿线的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公路沿线零售点设置,与最近参照零售点相互之间的间距在100米以上。

  第十条 风景旅游点的零售点布局标准。

  风景旅游点可在专属商贸区及售票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在50米以上。

  第十一条 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的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在15个铺面以下的,零售点设置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米,每增加15个铺面增设1个零售点;

  (二)集贸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在10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设置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米,每增加10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

  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路段间距标准办理,市场内零售点与市场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的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超市购物场所设置卷烟零售点所在楼层的实际营业面积在县政府所在地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村屯等其他区域经营面积达到12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场购物场所设置零售点的实际营业面积在县政府所在地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饭店、酒店、酒楼、咖啡厅、农庄等餐饮娱乐场所实际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服务总台或收银台;

  (三)宾馆、旅社实际经营的客房达到50个房间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服务总台或收银台;

  (四)KTV、茶庄、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实际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服务总台或收银台;

  (五)网吧实际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经营规模在100台计算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服务总台或收银台;

  (六)建筑工地施工区内或施工人员宿舍区、食堂内根据人口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施工人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以该工程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为准)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八)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设置零售点:

  1.火车站、汽车总站及城西客运站候车大厅内,最高可设置零售点2个;

  2.其它的汽车站、各乡镇汽车客运站候车厅设置零售点1个;

  3.飞机场候车(机)大厅设置零售点1个;

  4.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停车场内设置零售点1个。

  5.不属于本项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所属街道或其他情形标准设置零售点。

  (九)机动车培训学校、机动车检测站内,可设置零售点1个。

  (十)不在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区域,且符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看守所、戒毒所、部队营区、监狱等特殊场所,可设置零售点1个。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大门口中心点为圆心的校门外县城30米、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乡村15米半径范围内。

  (三)自动售货机(柜)。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卷烟的场所。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零售点,原持证人自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后6个月内,在所属区域(街道、村屯)内另行择址申办零售点的,按所在街道或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的60%标准执行。只能重新择址一次,且必须符合本规划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间距要求。

  第十五条 具有本地户籍的,生活特别困难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二级以上)、军烈属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群体,本人凭有关文件、证明等材料,并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按所在街道或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的60%标准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门面中心与最近零售点门面中心的间距,最近距离的测量方法是按行人无障碍可通行的最短路径测量间距。有固定隔离带、隔离栏、绿化带的街道、道路视为障碍物,不以其对侧零售点作为参照。零售点间距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实际营业面积是指对外营业场所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阁楼、厨房、洗手间、卫生间或工作间等内部场所的面积,实际营业面积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固定围墙、隔离障碍或对外门面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小区有明显的出入门口,且小区的主要出入口设有门岗的区域。封闭式小区实际建设户数由烟草部门实地核查小区有关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自然村屯设置零售点,人口数以本合理布局实施当年公安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户籍登记在册居住户籍人口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公路沿线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30米以内的区域,不含贯穿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和村(屯)集市所在街道。

  第二十一条 风景旅游点是指风景旅游区内有售票点、由专人值守出入口的相对封闭的旅游区域。综合性商品市场及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管理,集中经营各类商品、夜市区域固定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 特殊区域是指人流量较大,群众聚集相对集中,经营业态和经营时间等相对特殊的区域。其设置的零售点可不受合理布局间距规定的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达不到特殊区域要求设置零售点的则按照合理布局间距规定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关于县城街道的划分

  (一)繁华街道是指解放路(敢壮大道红绿灯至三雷狮子山公园台阶处)、广场一路(解放西路路口至荣鑫路交叉处)、广场二路(解放西路路口至玉兰路西一巷交叉处、警务亭沿布洛陀文化中心至广场一路交汇处)、地王国际步行街、荣鑫路(万和新城那坡路口至明珠路交叉处)、阳光路(敢壮大道交叉路口至兴华路交叉处)、兴华路(地王国际红绿灯至花园大道交叉处)、常安路(中兴百货至田阳高中大门)、港阳路(木棉树路口至民生花园中康理疗养生院)、民生街(解放中路金三角往工行前门至维新街交汇处、解放中路路口往商场后门至原畜牧水产局路口、民权街富阳路口至民主街路标交汇处)、民权街(解放中路红绿灯路口沿富阳大厦至大榕树)、维新街(民生街旧市场路口至维新街27号民房)、民族街(解放中路电信路口至大榕树)、万元街、布洛陀大道(古城入口桥头至华迅红绿灯交汇处)、将军路(解放西路交汇处至花园大道交汇处)、红棉路(解放西路交汇处至花园大道交汇处)、金狮路(三雷红绿灯至田阳县第七小学大门)。

  (二)一般街道是指敢壮大道(高速路大桥至火车站大道交叉处)、玉兰路(纸厂生活区门口至花园大道交叉处)、扁桃路(香芒湖路口至花园大道交叉处)、明珠路(解放中路供销大厦路口至荣鑫路延长线交叉处)、金业路(解放中路交汇处至荣鑫路延长线交汇处)、民主路(民生花园路口至民生街交汇路标处)、花园大道(敢壮大道交叉路口至兴华路交叉处)。

  (三)偏僻街道是指列入繁华街道、一般街道之外的街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以上”、“以外”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田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于2014年5月12日公布实施的《田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烟草专卖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