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凌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凌云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维护公共利益、公开公正、合理设置、高效便民、满足消费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城市类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城城区内布局规划

  1、繁华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40米。

  2、一般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3、偏僻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60米。

  (二)现乡镇政府所在地及乡镇合并前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市场按照实际经营店铺数量设置零售点,规模在30个店铺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在30个店铺基数上,每增加20个店铺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要同时符合内外间距标准,不计入市场规划零售点数量内,但作为市场内其它申请点距离的参照点。 (四)城区汽车总站候车大厅及配套的服务区内设置零售点2个。乡镇客运站候车室内设置零售点1个。

  候车室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申请点的参照点。

  第六条 乡村类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村屯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二)城乡结合部的村屯政府已规划开发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政府未规划开发的按(一)设置。

  (三)国道、省道及县道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不含贯穿城市街道、集市的公路)。

  (四)公路贯穿村屯的,在公路沿线范围内的按本条第(三)项执行,在公路沿线范围外的按本条第 (一)项执行。

  第七条 由商品楼盘形成的居民小区或单位生活小区按照该小区房屋户数标准设置零售点,规模在50户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在50户基数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要同时符合内外间距标准,不计入小区规划零售点数量内,但作为小区内其它申请点距离的参照点。

  第八条 其他区域设置零售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旅游景区内零售点距离不小于200米。

  (二)封闭式或相对独立的工厂、矿区、建筑工地可在生活区域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城区中、小学校门口40米以内、乡镇所在地及村屯中、小学校门口10米以内。

  门口包括正门、后门、侧门等可供人通行的通道。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间距、数量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一)营业面积200㎡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及娱乐服务场所。(营业面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面积,不含停车场、车库、仓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二)营业规模在30个客房以上的宾馆、酒店。

  (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设有便民服务店的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规划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间距要求,但在本规划公布实施前已设置在中小学校周围的零售点,持证人在注销原许可证后6个月内,在本县辖区内另行择址申办零售点的,在不违反第九条的情况下按所在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的40%标准执行,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一人只能有一个新零售点可以按照40%标准设置。

  第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后6个月内,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另行择址经营的,在不违反第九条的情况下按所在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的40%标准执行,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一人只能有一个新零售点可以按照40%标准设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城市类零售点,指县城城区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零售点。

  乡村类零售点,指城市类以外的其他零售点。

  公路沿线零售点指经营场所距离公路路基有一定范围内的零售点,县道20米、省道30米、国道40米。

  小区房屋户数以相关管理部门第一次出具的证明为准,有新增建的除外。

  店铺数量以对市场进行管理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关于城区街道的划分:

  (一)繁华街道指:公路局门口至凌云二中路口;中央公园小区丁字路口至旧百货大楼十字路口;马站路口至中央公园小区丁字路口。

  (二)一般街道指:电业公司至公路局门口;太阳电子商场至腰马桥;腰马桥至新秀苑宾馆;西秀堡路口至中央公园小区丁字路口;中央公园小区丁字路口至二级路叉路口(阳光假日宾馆);人民银行丁字路口至旧百货大楼十字路口;凌云二中路口至泗水桥;泗水桥至百花桥头;蝴蝶广场至明明大酒店;镇洪大道。

  (三)偏僻街道指未列入(一)(二)项的其他街道。

  第十五条 县城城区范围指泗城镇前进社区、新秀社区、胜利社区、解放社区、东风社区所涵盖的区域。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参照点两点门面最近一侧无固定障碍的、行人可正常通行或多数人都采用的通行途径的最短距离;

  对间距的测量必须使用测量工具,允许误差在2%以内。

  第十七条 申请点与最近的参照点分属不同街道时,以申请点所处街道的标准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以上”、“不得少于”、“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凌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2日公布实施的《凌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