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合理规划那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不断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维护卷烟零售户和卷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那坡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指经申请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那坡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优化布局原则。

  (三)服务社会原则。

  第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县政府所在地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城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二)县城普通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

  (四)封闭式居民小区或封闭式单位居民小区内以户数为标准设置零售点, 100户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在100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00户的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所属街道的间距标准办理。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

  (五)汽车客运站候车大厅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不作为候车室外零售点的参照点。

  (六)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区域范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4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米。不作为广场区域范围外零售点的参照点。

  (七)专业停车场内设置零售点1个。毗邻街道的停车场门面,朝向停车场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

  (八)开放式居民小区或开放式单位生活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与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在100米以上。

  第七条 工业区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业厂区的生活区内按照实际居住人员的人口数量为标准设置零售点,不足3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300人的,以此为基数每递增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二)工业区内统一规划或自发形成的集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

  第八条 乡镇村屯及公路沿线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不含城厢镇。

  (二)北斗街、下华街、那隆街、定业街、那桑街、果灵街、德灵街、清华街、金三角街、念井街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三)自然村、自然屯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2个;自然村、自然屯自发形成的集市,按照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标准设置。

  (四)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得少于20米。

  (五)乡镇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及服务区设置零售点1个。不作为该区域外零售点的参照点。

  (六)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不含贯穿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和村(屯)集市所在街道的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七)乡镇政府所在地扩建的开发区或街道以及所属乡镇建设的边境互通贸易点的零售点设置以该乡镇政府所在地(城厢镇除外)的零售点规划间距标准进行设置。

  第九条 其他区域设置零售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封闭的旅游景区的专属商贸区及售票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在50米以上。

  (二)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的封闭式建筑工地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申请点的参照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一)县政府所在区域单层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

  (二)乡镇政府所在区域单层经营面积达到120平方米以上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

  (三)村屯区域单层经营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

  (四)总经营面积在300㎡以上的KTV、茶庄、酒吧、洗浴中心、咖啡店、农庄、网吧、游戏厅等娱乐服务场所。

  (五)经营规模在50个床位以上的宾馆、酒店。

  (六)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设有便利店的加油站,按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有效参照物;但未设立便利店的加油站,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不在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区域,且符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看守所、戒毒所、部队营区、监狱等特殊场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县城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20米范围内,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农村中小学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10米范围内。

  (三)主体框架结构还没有完全竣工的在建房屋;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卷烟的场所。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规划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间距要求,但在本规划公布实施前已设置在中小学校周围的零售点,原持证人歇业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后6个月内,在本县辖区内另行择址申办零售点的,按所在街道或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的50%标准执行,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一人只能有一个新零售点可以按照50%标准设置,且必须符合本规划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零售点,原持证人自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后6个月内,在本县辖区内另行择址申办零售点的,按所在街道或区域零售点设置要求的50%标准执行,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一人只能有一个新零售点可以按照50%标准设置,且必须符合本规划中小学校周围零售点设置间距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两点门面中心点间无固定障碍的行人正常安全通行的最短距离。“中小学校周围”是指以学校出入口中心点为基准点。零售点间距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县(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是县(乡镇)指政府规划并建设的街道。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关于县城城区街道的划分:

  (一)县城城区主要街道分别为:睦边大道(百马桥头途经文化广场、睦边酒店到人民银行);双拥街(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到公路局);那中路(县公路局到猛进桥);军民路(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途经地税局、稽征站到物资公司);沙 街(新华书店路口经百汇超市到农贸市场包括从爱心药店到百汇超市);长乐街(军民桥途经博爱医院到城中菜市);镇玉街(保合时代广场途径农业银行到水厂);南 街(旧车站以东途径人民医院到武装部);龙泉街(东泉招待所途径那坡饭店到猛进桥头);伏必街(猛进桥途经畜牧局、中播台到那赖桥头);民中路(新村街路口到烈士陵园);幸福大道(幸福新城售楼中心至人民法院大门口)。

  (二)普通街道是指县城内未列入本条第一项之内的所有其它街道或巷道。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分类标准为:

  (一)食杂店。以销售烟、酒、饮料、休闲食品及日杂货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

  (二)便利店。以开架自选为主,销售小容量应急性的食品、日用小百货等,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三)超市。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付款为经营形式,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

  (四)商场。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实际营业面积是指对外营业的场所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阁楼、厨房、洗手间、卫生间或工作间等内部场所的面积,实际营业面积以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的封闭式小区是指由围墙、楼房或者门栏等建筑物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的小区,有物业管理且在进出口设置有门岗保卫的小区;其他为开放式小区。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得少于”包含本数;所称“不足”不含本数。居民户数和实际居住人口数以烟草部门核查小区和工业区申请点的主管单位出具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测量中,如果最近的零售点为第十条所规定情形的零售点的,不以其为参照物进行测量,以其他最近的零售点为参照物进行测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那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于2013年8月15日公布实施的《那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烟草专卖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