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模范街骑车遇窨井盖摔伤 该谁承担责任?
南充晚报 2019-11-21 11:30:56

一男子起诉市政工程管理处、住建局、城管局及顺庆区综合执法局,称自己夜晚在城区骑车时,被窨井盖绊倒摔伤, 请求判令4部门赔偿自己3600元。 法院查明只有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事发地点负有管理责任,但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其诉请。

自称骑车被摔伤 同时状告四部门

现年54岁的王先生家住顺庆城区。2019年3月19日, 他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将南充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推上被告席,声称自己在顺庆区模范上街骑电瓶车时被窨井盖绊倒摔伤,向4部门索赔3600元。

“2018年10月27日晚上8点40分左右,我骑着一辆电瓶车,当行驶到南充市顺庆区模范上街公交站台附近时, 因为街道凹凸不平, 而且路面上有一处窨井盖损坏严重,绊住了我的电瓶车车轮,使我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造成我右手食指受伤,到医院治疗共花费3600余元。”王先生在庭审时陈述。据他诉称,在事故发生后的2018年11月20日,他在事发地段拍摄了5张照片, 交给了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时,该局办公室的几位女同志告诉他,局里已核查了他所述的情况。此后,他多次要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他进行赔偿,但该局拒绝赔偿,所以他才起诉到法院。王先生认为,4被告均负有道路监督管理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请法院依法判决4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600元。

管理职责重划分 三名被告无责任

4名被告均觉得委屈。被告市政管理处辩解说, 市政管理处早在2016年已经收到市政府调整方案通知, 根据这个方案形成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区域, 没有包含原告王某某所诉称的模范上街, 本处对王某某没有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市住建局申辩,经职能调整,我局早在2018年3月1日将城市管理职责转移至市城管执法局, 原告王某某所诉事件与我局无职责关联,我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南充市城管执法局则认为, 王某某诉称的摔倒地点并不是我局的直接管理范围, 我局对王某某主张的赔偿请求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声称,王某某在摔倒后并没有报警,仅为单方肇事,是王某某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 应由他本人承担责任。

提供证据不充分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庭经过调查了解到,南充市人民政府从2016年6月1日开始实施市政府与市辖区政府事权调整方案,调整后顺庆区模范上街是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法院由此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市政管理处、 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原告对上述三被告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那么,被告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原告王先生在起诉时,向法庭提交了5张照片, 是在事故发生20多天后在事发地拍摄的,但并没有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 此外, 王先生还提供了2018年10月28日,南充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王先生诉称是骑车摔伤,但该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行走时不慎摔伤,当即感右手指疼痛、出血”。

法院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王某某要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证明其右手指损伤是因涉案路段窨井或因被告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该路段挖坑或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所致,而原告提交的事发后拍摄的路面状况照片,并未显示其在该路段受伤的情形,更不能证明是因模范上街窨井设施或被告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当时或之前有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行为受伤,故原告要求被告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是否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在事发地点因上述情形受伤,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请。这也告诉我们,打官司一定要注意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原标题:骑车遇窨井盖摔伤该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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