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医院过道抽烟 中医医院:写检查罚1000元
南充晚报 2019-04-17 11:28:27

日前, 在网络论坛上一则《大南街中医医院医生在拍摄CT、DR区域抽烟是否合规?》的帖子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连日来, 本报新闻热线2225777不断接到市民打来的电话,希望了解这件事情的真实情况,并质疑:作为医生在医院到底能不能抽烟? 医院有专门的吸烟区域吗? 带着这些疑问,4月16日上午,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网友发帖: 医生在CT、DR区域抽烟

4月4日下午3时27分,网友“rnrnrnrn”在网络论坛上发布了一则《大南街中医医院医生在拍摄CT、DR区域抽烟是否合规?》的帖子,并配文:身为人体健康卫士的医生, 在大庭广众之下指尖云雾缭绕,是否合乎相关规定?医院不需要禁烟的吗?此外,附上了3张照片。

图片▲ 南充市中医医院大南街院区CT、DR区域

记者从网友所发布的照片上看到,照片中,一位身穿白大褂的男子在印有“DR检查区”字样的过道上,右手拿着一支香烟,左手摆弄着手机。照片中,没有看见明显不允许抽烟的标志。在过道一侧,摆放着供人坐下来休息的椅子,旁边则是电梯。

截至4月16日下午1时, 这则帖子的点击量已经达到了3591人次,评论区里,有不少网友对此进行了回复。 网友“食无鱼兮”表示:“压力大呀。但是作为医务人员在公共场合抽烟确实不妥。”网友“fighting”则表示:“屋外, 没禁烟的区域应该可以。”网友“善意的方言”写道:“这个就不对了,毕竟医院到处都写的禁止吸烟。”

就医患者: 医院室内肯定不能抽烟

4月16日上午10时许,记者根据网友的描述, 来到南充市中医医院大南街院区。由于这里施工还未全部完成,停车场还未使用,不少电瓶车、摩托车就停到了该医院的第三门诊住院综合大楼前,让来往的人有些打挤。

进入该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后, 记者根据标志牌的指示, 来到位于负一楼专门做CT、DR检查的区域。 通过对比,发现网友“rnrnrnrn”所发的图片应该就是在这里拍摄的。此时,前来这个区域的病人及病人家属比较多,在座椅上,坐满了等待就诊的病人。

记者在该门诊住院综合大楼外看到,地面上有不少烟头,记者随机采访了正在吸烟的一名男性患者。 记者:“这外面能吸烟吗?”男性患者:“我知道里面不能抽烟, 但是站在外面抽烟应该没有问题吧。”记者:“如果医生在里面抽烟你有什么看法呢?”男性患者:“肯定不行啊,即使我想抽烟,也都是出来在室外的空地上抽烟,不然会影响到其他就医的病人。” 说完后,这名男性病人掐灭了烟头, 走进了门诊综合大楼。

院方回应: 查证属实已作出处理

当天, 记者联系上了南充市中医医院宣传科一位谢姓负责人。对于网上《大南街中医医院医生在拍摄CT、DR区域抽烟是否合规?》帖文,这名负责人表示,在当天帖子出来后, 他们就知晓了这件事, 非常重视, 并立即派人前往进行调查。“经过调查,(网友所发照片上抽烟的医生) 确实是中医医院大南街院区放射影像科的一名医生。”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随后医院作出了对他全院批评通报,并写出深刻的检查的处罚。此外,还将扣罚他当月绩效1000元, 并取消今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医院本身就是无烟区域,在许多区域明确挂了禁止吸烟的标志。 无论是在室内还是室外, 即便发现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医院里抽烟也都会上前进行劝阻。 医院一直也在开展作风检查,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该负责人说,也欢迎广大市民对医院进行监督,一起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

新闻闪回

市场里抽烟女子遭拘留一天

本报2015年1月28日曾报道,当年1月23日下午3时许, 服装商贩刘先生来到位于顺庆区某市场, 看到市场人来人往。在该市场服装柜台前,周围悬挂着衣服和裤子等物品。 就在刘先生与业主讨价还价时,不远处一位女性业主闲得无事,从裤袋内掏出一支香烟, 现场点燃吸起来。该女士吸烟的行为被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与辖区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监督执法人员和民警当即上前制止了该女士吸烟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吸烟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顺庆消防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报请顺庆区公安分局对该女士作出了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

九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科学控烟工作。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 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或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原标题:医生在医院过道抽烟中医医院:写检查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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