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警惕这些违法互联网广告
我市开展专项整治,公布六件典型案例
2018-12-05 21:24:42

按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统一部署,今年以来,我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截至10月底,共开展工作宣传90次、行政约谈162次,办理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转办线索38条次,自行监测互联网广告5617条次,其中涉嫌违法案件线索27条次,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28件,罚没款9.09万元。11月30日,市工商局公布六件违法互联网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为抬“身价”贬低他人

虽说做买卖得勤吆喝,可为了抬高自家“身价”,南平市某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肆意踩低别家同类产品,因此摊上事儿了。

这家公司在天猫上开了家“TMALL天猫某启专卖店”,为店里销售的某品牌电池打广告,宣称这个品牌电池在工艺、尺寸、氢气稳定存在、吸附转化效率、电量等方面均好于同类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为此,延平区工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神奇”竹筷竟能“防病”

能预防风湿关节炎,保健视力,避免过敏性气喘症……这样的“神奇”竹筷产自建阳区黄坑远恒竹制品厂。

企业经营者丁某还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经营着一家网店,取名“远恒竹制品厂”,销售一款名为“添姿环保无漆烙花筷”的抗菌餐具产品,一双竹筷卖2.30元,宣称具有以上多种功效。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丁某不仅无法提供竹筷具有上述功能的相关证明手续,还存在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经营场所不符的情况。

《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该企业的行为涉嫌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据此,建阳区工商局依法责令企业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5200元。

案例三:广告用语别触“红线”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建瓯市祥生竹业有限公司就因为踩了“红线”被举报了。

这家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的网店,主要销售竹板材、竹菜板等98种商品。其中,竹板材销售页面的产品图样中使用了“最安全、最健康”的绝对化用语。

因为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建瓯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竹筒酒打“养生”幌子

“酒入竹腔吸收了竹子的营养成分,是一款新型的、拥有植物营养素的健康养生保健酒,具有改善肠道功能、养血和胃、清热除烦调和脏腑、平衡阴阳舒经活络、提高免疫力、抗衰老抗疲劳、软化血管延年益寿作用。”看到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这样的竹筒酒,你会心动吗?

心动也别急着行动,饶某任法人的邵武市某七贤酒竹种植专业合作社可拿不出以上功能得到认证的依据。《广告法》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构成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

接到通知后,饶某将相关产品下架处理,并关闭阿里巴巴店铺。邵武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罚款5000元。

案例五:喝茶还能“调气通脉”

“如饮用不久后,会出现手里冒汗,全身变暖发热,这恰恰证明了它在调气通脉方面的功效”,看到这段文字,您别误会,这不是玄幻电视剧的台词,而是一款茶叶的广告语。

《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但吴某的网店“六锦茗茶”销售一款茶叶,在页面上宣传饮用该店的茶叶有助于缓解虚汗,能调气通脉。

为此,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吴某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75元。

案例六:保健食品宣传药效

保健食品有减肥效果,还让“中药”来“护航”,政和罗某的“擦边球”没能顺利过关。

雅菲尔保健食品专营店是罗某在拼多多APP上注册的网店,销售的“那纤盈复真左旋肉碱茶多酚决明子荷叶胶囊”,宣传内容出现“强效减肥药月瘦15斤,强效中药抑制食欲”等字样。而按照《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为此,政和县工商局依法责令罗某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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