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IOPS北京年会:我国养老金体系改革迫在眉睫
中国保险报网 2018-10-22 09:35:00

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创造了世界奇迹,目前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与经济成长同步,我国养老金制度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发展,已成为世界上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金体系。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养老金制度正处于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当中。

一、我国养老金体系的基本情况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是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领取的一种保险待遇,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我国目前养老金体系主要包含三支柱:第一支柱是指国家主导的基本养老体系;第二支柱是雇主和员工共同主办的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市场化的由个人投资或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第一支柱是政府发起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目前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组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涵盖城镇中有单位的职工和部分自愿的个体工商户,由法律规定强制建立,企业(缴20%)和职工(缴8%)共同缴费,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以前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而来。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凡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被纳入该制度。

截至201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9.1亿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0亿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1亿人。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6万亿元,基金支出4.0万亿元,累计结存5.0万亿元。提供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距离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还有不小差距,替代率缺口需要通过二、三支柱发展来弥补。

第二支柱是企事业单位发起的补充养老计划,主要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两者的运作方式相同,主要差异在于面向的对象不同。企业年金是企业为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计划;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强制建立的补充养老计划。截至2018年6月底,参加职业年金的人员大约4000万人,其中包括机关单位700万-800万人、事业单位3100余万人。企业年金共覆盖8.3万家企业、2342万职工,积累基金13686亿元,实际运作资产金额13467亿元。目前,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仅为5.5%,难以对第一支柱形成有效补充。

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建立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个人可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来自我规划养老,目前整体发展滞后。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尝试第三支柱的发展模式。今年5月1日开始试点实施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资金管理优势,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养老金积累期的投资风险和退休后领取期的长寿风险,确保养老金活到老、领到老。

总体来说,我国已经进入“上中等收入国家”,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在不断提高。目前,我国三支柱合计提供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还不到50%,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相比,这样的保障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探索养老金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二、积极发挥商业养老险在养老体系中的作用

国际上,世界各国为积极推动二、三支柱发展,纷纷出台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例如,美国的第三支柱主要类型包括传统型IRA、罗斯型IRA等。规定所有70.5岁以下且有收入者,无论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金计划,都可以自愿参加,政府给予税收优惠。IRA是目前美国发展最快的养老金计划,规模已达6万亿美元。德国的第三支柱由里斯特计划和吕鲁普计划组成。参加里斯特计划的成员可以从政府获得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从所得税中扣除特殊津贴两种方式。政府对从所得税中扣除特殊津贴的方式设定了免税限额,从2008年起,从所得税中扣除的特殊津贴最高限额为2100欧元。吕鲁普计划是采取签订养老金合同的方式,终身支付养老金,这一计划的缴费环节享受税收优惠程度在持续提高,从2005年起,缴付养老金环节费用扣除部分为60%,扣除上限设定为1.2万欧元。我国应借鉴国际成功案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全国范围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提高企业和个人参与二、三支柱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总体来看,养老保障体系结构性失衡,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承担主要保障责任,居民最终养老责任仍主要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可持续性压力增大,市场机制作用发挥明显不足,尤其是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单一,难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明确提出,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养老保险要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我国应明确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位,积极发挥商业养老险在养老体系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商业养老保险可以通过开发“失独”家庭的政策性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型养老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及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积极参与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

第二,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充分发挥服务网络、产品开发、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精算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账户管理等业务,为社会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商业养老保险可以结合养老服务业共同积极融合发展。一是可以通过开发养老服务保险产品,将养老服务与保险产品有效结合; 二是通过投资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社区的建设和运营来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养老金体系改革迫在眉睫。当前我国应充分总结发展改革经验教训,结合目前我国“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尽快实施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积极推动三支柱的协调发展,加快构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为国家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福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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