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买保险 破解“执行难”
中国保险报 2018-10-22 10:36:11

□记者 朱艳霞

“打赢了官司,却无法拿到赔偿金。”这是很多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心中的痛。在诉讼案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9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法院成功完成一例司法执行救助保险赔付,案件受害人叶某从人保财险古田支公司拿到了3万元保险理赔金。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2018年7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搭建“法院+保险”开放性合作平台,通过创新执行救助保险、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等保险保障机制,共同破解执行难。

这个保险真是雪中送炭

2012年,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的叶某为雷某提供劳务时受伤致残。2013年,古田人民法院判决雷某在指定期间支付叶某人身损害赔偿金。2014年,古田人民法院因雷某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将雷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古田人民法院查明雷某于2015年6月26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年间,叶某不但没能拿到赔偿金,还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负债累累。

2018年9月18日,人保财险古田支公司与古田县人民法院签订执行救助保险服务合作协议,通过“保险+司法”的新模式为叶某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受害人提供了一条新途径。次日,人保财险古田支公司协同古田县人民法院对叶某的情况进行调查,让陷入生活困境的叶某填写执行救助申请书,并于9月20日向叶某发放了3万元保险救助金。

对于此救助保险案例,当事人叶某在领到救助金时说到:“这个保险真是雪中送炭,让我脱离了生活困境,真是太感谢了”。

据了解,执行救助保险,即为缓解胜诉一方因案件执行不能或执行不到位而陷入生活困境的情况,法院作为投保人,使用部分救助基金为遭受人身伤害并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亲属购买保险服务,由保险公司对这类申请执行救助的人员进行真实性调查,再由法院进行审核,最终由保险公司发放救助款。

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熊海帆曾撰文表示,这一保险符合普惠金融的基本理念。

普惠金融指以能够负担的成本,为有基础性服务需求的所有社会公众龙其是弱势群体(例如低收入者、无账户者)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高度认可的普遍共识。熊海帆认为,执行救助保险即属于普惠制托底型的一种经济补偿形式,在商业保险框架内其理赔标准明确、理赔过程规范、理金额不算高但覆盖范围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这样的制度设计除了强调社会公平,也讲究市场化原则,既要满足涉案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也要让参与各方合理受益,在基本理念上与普惠金融高度一致。

但是,熊海帆认为,对于这类保险,防控道德风险尤为重要。目前,执行救助保险的理赔条件是在请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发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这就是说,被保险人能否获得赔付,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裁决。然而,法院是否真的穷尽了各种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是否真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险公司都难以确切知晓。

此外,法院投保执行救助保险相当于把司法救助的预算资金作为保费定额支付给了保险公司,而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额总量来讲,保险公司的赔付恰恰是多多益善,赔得越多越能体现法院等部门履行司法救助职责的经济效果与社会效应。因此,不管是从客观条件还是主观因素两方面来看,执行救助保险运行中都有道德风险的隐患,承保方面临着较大的索赔可能。保险公司总体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所以认真防控道德风险极为必要。

助力法院破解“执行难”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民庄严承诺,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吹响了全国法院宣战执行难的号角。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福建法院引入“保全+救助”保险新机制,助力解决“执行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玫瑰表示,引入“保全+救助”保险新机制,一方面可以撬动大量社会资源,有利于悬赏执行工作的开展、执行不能后申请人的权利保障以及保全工作的顺利推进,助力福建法院决胜“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另一方面,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服务衔接司法实务,在保险公司与诉讼当事人之间搭建了桥梁,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化解执行风险,调和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

林玫瑰还表示,在诉讼及执行阶段中引入“保全+救助”保险新机制,是对福建法院审判执行管理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涉诉财产保全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能够实现诉讼当事人、法院和保险公司的三方共赢。

事实上,这一模式可以优化财政预算的执行。根据以《预算法》为核心的我国财政预算制度规定,每一级政府及直属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基本原则都是严格依照计划,各项完成的开支既不能多也不能少。在这样的规则预期下,法院能够把用于司法救助的预算经费以固定金额保费的形式交纳给保险公司,其最大优势就是将预算执行的不确定性借助契约化的商业保险行为而消失,同时还能起到预算资金可被放大的功效。

在保费收入来源上,熊海帆认为,除了当前的财政拨款之外,应考虑逐步扩大其种类。例如,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执行不能”,其保费可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支取。该基金本就具有公益援助性质,与司法救助的政策意图相吻合,并且,各地区的基金结余数额已经很大,经济上具有可行性。但要真正实现此意图,尚有不少的政策障碍需要解决,可作为后续研究方向。

熊海帆还建议保险公司进一步创新,未来推出更符合商业化运作规律的由社会公众投保的“执行不能”“保障保险”。也就是说,社会上担心将来会陷入各种“执行不能”困境的人群自愿参保,保费不由国家财政等公共性经费开支而由自己负担。如此,两种性质相通而运作有异的司法援助保险—“政策版”与“商业版”,可共享数据资料乃至保险基金,更好地达到控制精算风险、稳定业务经营的目标。

执行还需做实做细

据了解,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保财险总公司共同搭建了高层合作平台,建立了“保全+救助”的总对总合作模式,有效放大了司法救助的规模和效果。中国人保财险总公司深耕司法领域的保险需求,在助力攻坚“执行难”方面先后创新推广了“保全+救助”保险新机制、执行悬赏保险、司法抚恤保险等法律保险业务。

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上述执行救助保险业务外,福建法院与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的合作还包括开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等业务。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诉前、诉中、执行程序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提供保险,既给当事人多一种方便的选择,也是法院与保险公司共同加强风控合作的新方式。

执行悬赏保险,是指执行悬赏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线索,当事人给予悬赏金的财产调查措施。法院在悬赏执行中增加保险手段,申请执行人只需少量保费,一旦成功悬赏则由保险公司支付悬赏金,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了财产线索发现率。

此外,除开展上述一系列保险合作外,双方还将加强前沿课题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合作,共进推进信息化技术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度融合,联合开展普法活动,加大对保险欺诈处罚宣传,合作探索促进公民征信工作。

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9月底,公司累计悬赏金额387.25万元,通过实施悬赏制度,已有14起案件悬赏成功,执行到位,累计发放执行救助资金509.5万元,共承担了99.73亿元的风险责任。

他表示,目前,“保全+救助”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如何更好的协助法院提高执结率,还需在实践中继续总结和完善。下一步,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将进一步做实做细“保全+救助”保险新机制具体流程设计与工作安排。进一步完善承保方案,会商研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关键,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诉讼保全和执行救助工作的操作细节。

对于破解“执行难”的困境,他表示,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愿意配合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一如既往地支持国家借助保险工具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努力承担起国有骨干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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