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严打污染环境犯罪
团结报 2018-10-15 10:18:36

红湘西10月15日讯(姚俊锋 徐国仁)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春、符某楚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经查实,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情况下,借用金属锰厂矿场建好的炼汞设备,加工提炼出汞,然后将加工提炼出的含有重金属汞的有毒物质,随意排放、倾倒。其排放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情况,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据此,泸溪县人民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且对污染物质进行了合理处置,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符某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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