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三名男子被判刑
梧州零距离 2018-09-22 11:02:57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梧州市内陆水域禁渔期。6月15日,余某某、邵某某、练某某等三人在禁渔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渔政联合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近日,经法院审理,三人被判拘役四个月。

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邵某某、练某某相约到梧州市龙圩区苍梧海事局码头对出的西江河段禁渔水域,以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共非法捕捞杂鱼6.62公斤。事后,三人被渔政联合执法队现场查获。执法人员还当场查获电鱼机、电瓶、电鱼竹竿等电鱼工具。

近日,由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的被告人余某某、邵某某、练某某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9月13日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邵某某、练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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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

(陈锐金 于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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