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侵吞公款用以还贷,犯贪污罪被判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梧州零距离 2018-09-20 18:36:17

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讯 一间公司的财务主管练某某有十年的“股龄”,2017年,其自认为股市行情较好遂加大投资,贷款投资股市,但投资失利,无力偿还贷款。见状,练某某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弥补亏空。2018年9月13日上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练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梧州政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荣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被告人练某某任政荣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兼会计。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练某某为投资股市,分别向北京宜信、北京捷越、上海点荣、上海翼勋等信贷公司借款。因无力归还欠款,练某某伺机侵吞政荣公司的公款。2018年6月10日,练某某私自使用政荣公司出纳的制单U盾及其本人保管的审核U盾,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制单,通过电脑网银平台,将政荣公司一个工程项目在建设银行专户里的资金120万元人民币转到其在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

6月10日至6月15日,练某某用侵吞的公款还清信贷公司和银行的全部欠款。此外,练某某还将部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并取出30万元现金给家人,但被家人拒收。2018年6月15日,练某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将43万元通过网银平台退回政荣公司相关工程项目的专户中,并于6月19日晚携带现金人民币29.98万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练某某退出的29.98万元现金已发还给政荣公司。

9月5日,万秀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上,被告人练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公司、对国家造成了损失,内心感到愧疚,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练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练某某在提起公诉前主动、积极退回赃款72.98万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万秀区法院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练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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