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以资本市场为主的金融体系
金融时报 2018-09-17 08:45:58

长期以来,融资结构不均衡一直是制约我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一大短板。尤其是中国经济目前正在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提高创新资本形成能力的要求。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理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等人在《2018·径山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表示,我国的金融体系必须提高创新资本形成效率,从而最有效地提高产业的技术含量,培育新经济企业,形成有抗风险能力的制度性安排。

“我们有理由认为,发展以资本市场为主的金融体系,为全社会提供更加充分的风险资本,催生经济新动能,是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主要方向。”《报告》强调。

《报告》对比了几个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发展经验后发现,无论在间接融资金融体系下,还是在直接融资金融体系下,都存在创新能力极强的经济体。但与此同时,与以金融中介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相比,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具有更强的风险资本形成能力和创新发展支持能力。有证据表明,过高比例的信贷融资并非市场合意需求,有可能抑制企业创新。

《报告》从四个方面对我国现代资本市场建设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是理顺行政监管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报告》提出,要持续推进注册制公开发行制度,大力发展多层次股权交易市场,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提供高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推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上市公司治理体系。

二是提升立法站位,全面构建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规范。《报告》强调,在金融机构层面构建统一的信义义务规范,将信义义务落实到每一项金融服务活动中,通过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实现金融资产公平、合理定价,彻底摆脱金融活动中对股东信用、原始权益人信用的过度依赖。

《报告》建议,提升《银行法》《证券法》《基金法》《信托法》《保险法》的立法站位,在建设资本市场强国的更高站位上,由脱离部门利益的更高层级组建立法小组,从统一金融市场、规范金融活动、明确监管职能、提升监管效能的要求出发,全面构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规范,对相关基本法律作出系统修订,构建与现代金融体系、现代资本市场相适应的银证保基本法体系。

三是推动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协同,建设现代行业治理体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发达国家掀起新一轮金融结构变革,不断强化市场约束,但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并未发生改变,在防范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和利益冲突的同时,规模经济和业务协同效应仍然是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持久动力。因此,《报告》提出,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应按照加强功能监管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机构改革精神,完善资本市场治理框架。《报告》建议,应推动“一行一会多协会”监管制度框架,落实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此外,还要处理好行政和自律的关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作用。

四是推进资本市场综合税制改革,营造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环境。《报告》指出,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中短期投机和“羊群效应”显著,资金快进快出,大量资金无法转化为长期资本,严重削弱了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其根本原因之一是缺乏以鼓励长期资本形成为目的的税收体系。例如,增值税对投资工具施加了成本约束,不但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对长期资本的再投资活动也产生显著抑制作用。不仅如此,私募股权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公益基金等长期投资缺少中性税负的保护和长期投资税收优惠的支持,导致投资意愿降低,进而伤害实体经济创新能力,使得我国在大国金融竞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

因此,《报告》建议推进资本市场综合税制改革,营造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环境。具体而言,可在金融产品层面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增值税,让各类投资工具享有税收中性便利,同时抑制短期投机,鼓励专业化投资机构发展。此外,需统筹推进资本市场递延税制,鼓励理财资金、养老金转化为长期投资,增强长期价值投资力量,提升资本市场稳健性。同时,还应研究推进遗产税、赠与税以及基于捐赠的税收豁免制度,鼓励社会闲余资金通过捐赠投资于天使基金、创投基金,推动早期创新资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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