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中国保险报网 2018-09-13 15:07:41

□记者 袁婉珺

“根据实际情况为孩子投保意外伤害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刘洋在近日召开的该院近年审理校园设施安全侵权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上建议。新学期开始了,校园安全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近年来学校因安全引发的诉讼纠纷集中于校园设施安全与学校教育、管理责任两领域。为共同维护好校园安全、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北京二中院对近五年来审结的因校园设施安全及管理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隐患不容忽视

北京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刘洋介绍,2014年至2018年,北京二中院审结的涉校园侵权纠纷案件共43件,其中36件属于校园设施安全及学校教育、管理责任领域,这两方面纠纷占校园侵权纠纷的八成以上。案件主要集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三个案由,从损害成因看,常见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校园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此类案件中被侵权人主张遭受损害的原因在于学校教学环境、教学场地、公共设施、体育设施器械用品等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人身损害。例如:教学器械、设施存在脱落、破损,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场地、设施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使用人的年龄特点或者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

例如:某幼儿园教室墙上掉下的音箱砸到幼儿黄某头部,法院认定黄某在幼儿园教室内被墙上掉下的音箱砸到头部,造成头部外伤,人身损害系幼儿园设施安全不符合要求所致,幼儿园没有尽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如,9岁小学生在课间玩“抓人”游戏,眼睛撞到卫生间门外的门把手造成严重损害,法院认定学校有义务在布局、安装相关设施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案件中门把手被布帘遮挡,增加了未成年人直观发现风险的难度,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院判定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

临时教学器材存在安全隐患。此类案件中,学校在进行某些体育活动或进行某实验课程时,临时使用的教学器材存在安全问题,导致人身损害。例如在某小学组织的春季运动会中, 体育老师让学生夏某为发令枪安装子弹。后因发令枪子弹爆炸,导致夏某左手被炸伤,法院判定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如在某小学组织的运动会彩排活动中,李某作为其所在班级的举牌手,手扶班牌与同学一起在楼道集合候场时,右手中指被班牌划伤。李某所扶班牌为不锈钢材质,系学校统一配发,班牌四周内侧有锯齿,未经打磨。法院认为学校在活动中向学生配发了存在质量瑕疵的班牌,致使李某在持牌过程中受伤,故判定学校对案件发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学校在教学过程中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此类案件中,不存在明确的由学校设施、器材等原因直接导致的侵害行为发生,而是在部分案件中存在其他直接侵权的因素,但由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过错,与学生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定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例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滑雪场滑雪发生学生受伤,法院认为在小学生郭某仅上过两三次滑雪课的情况下,即被安排到有一定难度的初级道内进行训练,导致郭某在滑雪时意外受伤,学校作为组织者对此次事故未尽到完全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解决难度较大

北京二中院的调研显示,因校园设施安全及管理引发的纠纷案件有以下特点,应引起多方重视:

纠纷涵盖各年龄阶段。纠纷涵盖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个阶段,并且从案件数量看,各年龄段纠纷发生分布较为均匀。随着学生年龄增长,遭受人身损害引发诉讼的几率并未明显减少。但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有所降低。

这一特点与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管理职责的大小和法律相应的举证责任规定有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完全在于教育机构,教育机构要对自身尽到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说出幼儿受损害的原因或者能够说明事发经过但不能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受损害人需要就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超半数案件中,存在多方混合过错。在统计的案件中,学校、侵权人的监护人、被侵权人三方均需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案件占约四成,表明各方混合过错的情形比较常见。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其他直接侵权人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被侵权人需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其余案件包括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

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两成案件中,学校承担了补偿责任。在统计案件中,法院认定学校不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责任的过错的案件中,有大约两成案件法院判令学校承担了一定的补偿责任。例如,初中生李某在体育课跳箱中摔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虽然学校、对李某受伤并不存在“未尽到教育职责”的行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证据缺失,查清案件客观真实难度大。多数案件无直接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基本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因了解案件事实的除了当事人一般仅有其他未成年的学生,导致言词证据亦不够充分。在双方对纠纷发生的事实经过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出现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两难困局。

矛盾尖锐,法院调解难。由于学生受伤导致诉讼的情况一般为受伤情形较为严重,有的造成伤残,有的涉及后续治疗,且其中既有法律问题,又有纠纷处理中的人情事理及道德评价问题,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导致调解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多种原因导致纠纷产生

北京二中院的调研显示,设施隐患及管理漏洞是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统计的与设施安全有关的案件中,一半为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在校学生在使用上述场地或者设施时发生人身损害。这与学校缺乏定期检查设施的管理制度相关。另一半为临时使用的、外购的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导致损害的发生,这与学校对于临时性设施、器材的选购、把关存在管理漏洞有关。

学生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欠缺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活泼好动是儿童的天性,一些学生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低,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差,尤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不能预见一些行为的后果。故需根据学生的年龄考虑各方过错。

在部分案件中,存在中学生明知自己身体不适、不适宜参加某些活动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老师,导致损害发生。此种情况下,学校的过错程度有所降低。例如高中生在身体不适、臂力不足情况下未及时告知体育老师,仍然进行双杠考试,导致从杠上倒落摔掉牙齿,法院认为此部分责任不应由学校承担。

另外,家长维权不适度也导致了部分纠纷。在统计的案件中,有大约三成的案件,法院认为损害的发生系意外所致,学校不存在过错。部分家长对于意外所致损害难以正确对待,抵触情绪较大。

例如:高中生孟某在体育课进行后退跑时摔倒受伤,法院认为孟某在发生事故前,已经在草坪上进行了多组其他跑步练习,当值体育教师也进行了向前及向后跑的动作示范;孟某作为一名高中学生,对于跑步等运动项目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及理解能力,其在向后跑动过程中受伤,应属意外伤害事件。学校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孟某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

多措并举减少纠纷发生

如何减少因校园设施安全及管理引发的纠纷,保障校园安全,北京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刘洋提出以下建议:

定期排查校内设施安全隐患。学校应定期对校内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发现存有不安全因素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于临时外购、短期使用的设备、器材严把质量关,防止发生损害。

合理安排校内活动。学校及老师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身心发展特点,结合教育部门大纲的要求,安排学生进行符合其身体能力的活动。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对学生课间情况多观察。课间活动中,学生享有较大的自由度,但对于低龄学生,学校和老师仍应对课间情况多注意、多观察,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娱乐方式及时制止;发现校园暴力事件矛头及时教育、制止。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学校、家长均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令其树立安全意识,对于判断有危险的事项提高警惕。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着重加强安全提醒。对于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恰当引导,化解矛盾。

根据实际情况为孩子投保意外伤害险。北京目前实行学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生遭受校园伤害后的救助。但学校责任险以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在很多学校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较小比例责任的案件中,受伤害学生的损失可能无法全部得到弥补。为防范此种风险,家长可根据家庭情况及实际需要,为孩子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孩子在受伤害后获得足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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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校园设施安全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运动会彩排举班牌手被划伤,学校担全责

李某原系某小学六年级一班学生。2015年4月27日上午,该小学进行运动会彩排活动。9时许,李某作为其所在班级的举牌手,手扶班牌与同学一起在楼道集合候场时,右手中指被班牌划伤。事发后,班主任联系李某母亲带其前往医院治疗。另查,李某所扶班牌为不锈钢材质,系学校统一配发,班牌四周内侧有锯齿,未打磨。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经庭审质证可查,该小学未能保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因其在活动中向学生配发了存在质量瑕疵的班牌,致使李某在持牌过程中受伤,事后亦未采取积极救治措施,疏于管理,故法院确定该小学对本案发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案例二:体育课打乒乓球受伤,学校担主责

付某与路某为丰台区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14年5月6日,体育老师带领两人所在班级进行乒乓球运动。体育老师将学生分为四组,排队按顺序轮换打球。因付某按顺序应排在路某后打球,故轮到路某打球时,付某站在其身后等待。活动开始不久,当路某挥拍扣球时,其手中球拍击打到付某嘴部,致其牙齿断裂。后付某诉至法院,要求路某与丰台区某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路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付某与路某已年满十一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体育课上乒乓球的练习活动中,路某在打球过程中,未能注意安全,将付某致伤,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丰台区某小学在体育课上未对学生在活动中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教育,未对轮换打乒乓球等候同学所站位置、距离做出明确要求,疏于管理,且事发后某小学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付某进行及时救治,依法确定丰台区某小学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路某虽将付某致伤,但其并非故意,依法酌定其应承担30%的责任比例。据此,二审判决丰台区某小学赔偿付某各项损失共4700余元,路某因之前已垫付相应费用,无须再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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