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扣除宜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
作者: 蒋震 中国税务报 2018-09-12 10:11:23

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征管细则的制定应简便易行。例如,初期可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在征管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纳税人自行提出赡养老人支出的费用扣除主张等;采取纳入负面清单,实施事后信用监管的方式排除不承担赡养义务者。

为了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带来的挑战,弘扬全体人民敬老爱老的社会正气,缓解家庭养老负担过高的问题,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今后一段时期内,需要在扎实研究的基础上,对扣除的范围、标准和认定程序等进行明确。

征管细则的制定应简便易行,需要明晰以下问题:

以依法充分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为前提。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要体现差别性,不是所有纳税人都具备享受这项扣除的资格。在确定纳税人是否依法充分履行赡养义务时,如果在事前进行逐一核实,征管成本会变得很高,难以实行。应转换思路,用事后信用监管的方式,运用负面清单,一旦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赡养义务的人群进入负面清单,那么他就被排除在此项扣除之外。例如,被举报查实不履行赡养义务者、法律诉讼后仍拒不承担赡养义务者,发生过遗弃、虐待老人行为者等,皆应列入负面清单。

科学合理界定赡养老人支出的费用扣除范围。赡养老人的成本费用多种多样,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赡养支出一般包含生活照料供养、医疗护理、住房、精神慰藉等方面。按照轻重缓急,赡养老人的成本费用应考虑到“保基本”,重点考虑将生活照料供养的成本费用优先纳入扣除范围。在初期,充分考虑简便易行的原则,可以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同时,考虑不同地区的赡养成本因素,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提出一个能够为各地区接受的标准。

关于多子女家庭共同赡养老人支出的费用扣除界定。现实中,在一个多子女的家庭结构中,不同子女往往会赡养同一父母甚至祖父母,有时候难以区分每个子女在赡养中的角色和作用。因此,基于简便易行的原则,应该为每个子女赋予享受等额赡养老人费用扣除的资格,不需要区分谁在赡养中发挥的作用更大,这也有利于鼓励生育,调整优化人口结构。此外,如果子女能够依法履行承担养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应该享受这项扣除。

设定人均扣除标准,按照赡养人数来确定费用扣除额。中国的家庭结构较为复杂,甚至有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情况,一个简便的思路是设定赡养老人的人均扣除标准,按照赡养人数来确定最终费用扣除额。为了更好地激发社会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这项专项扣除也可以采取加计扣除的设计。比如获得国家级孝子称号的人士,给予加计扣除。

在征管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了更好地降低征管成本,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纳税人在自行申报程序中提出赡养老人支出的费用扣除主张。在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综合制的引入势必会带来征管方式的变化,自行申报在征管中的作用将更加重要。自行申报会引入预缴和汇算清缴的程序,建议在汇算清缴环节,由纳税人主张赡养支出费用扣除,这有助于纳税人更充分地将相关信息展示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能够通过连续信息积累,更好地丰富自然人大数据。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在对赡养老人支出费用扣除进行监管时,相关部门的信息获取、比对至关重要。税务部门想实现有效的监管,离不开对公安户籍、婚姻、赡养和社区管理等领域的数据的集成、汇总和分析。事实上,新税法已经在信息共享方面作出了一些创新探索,新税法明确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以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累积经验,为后续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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