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交事故基金垫付追偿案宣判  肇事人、险企被判偿还
中国保险报 2018-09-05 09:08:07

□记者 袁婉珺

因在一起多车相撞事故中为受伤的9岁孩子垫付医疗费而未得到偿还,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肇事人赵先生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偿4万余元。8月2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偿还1000元及14476.87元,赵先生偿还30203.69元。据悉,该案系北京市首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案件。

2016年10月24日,赵先生驾车在首都机场高速辅路行驶时与杨先生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并导致其所驾车辆撞向另一辆机动车,杨先生驾驶的电动两轮车撞向另一辆电动自行车。这一连环事故不仅造成上述四车损坏,还使杨先生、电动自行车车主龚女士、搭乘电动两轮车的杨女士母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赵先生负全责。

事发后,杨女士9岁的儿子小亮(化名)受伤严重,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去年,在西城法院的主持下,小亮与赵先生,以及赵先生所驾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达成了调解,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小亮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二次手术费等近12万元,赵先生赔偿小亮2450元。

今年2月,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赵先生、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及事故中无责机动车的保险人某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称其曾为小亮垫付抢救费用4万余元,要求三被告偿还。

赵先生称,他不知道基金管理中心的垫付情况,并表示他已与小亮达成调解且一次性解决,基金管理中心应找小亮索还垫付费用。赵先生称,事故发生后他也为小亮垫付了两万余元。

庭审中,基金管理中心提交了小亮在急诊抢救中心的住院明细,明细显示前后共产生费用1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为赵先生赔满交强险,三者险赔偿限额尚余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小亮在急诊抢救中心产生的医疗费情况可知,赵先生仅垫付了少部分费用,基金管理中心为治疗伤者、应医院要求垫付部分费用,有权向交通事故的全责方赵先生追偿。同时,急诊抢救中心分别为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4万余元,以及小亮支付的10万余元开具了发票。而赵先生与小亮达成的调解,仅基于小亮在调解中提交的10万余元票据,不能因此拒绝支付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4万余元。

因全责方车辆的交强险医疗损失已赔满,故应由无责方车辆的交强险先在无责医疗损失范围内赔偿,再由全责方车辆的三者险在剩余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赵先生赔偿。

综上,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支付基金管理中心1000元,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基金管理中心1万余元,赵先生支付基金管理中心3万余元。

合议庭成员张怡法官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事故受害人无法从交强险或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及时得到抢救或适当补偿,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追偿程序是否顺畅对该救助制度的运行至关重要,希望通过此案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悉制度流程,让救助基金追偿程序更为规范、顺畅,更好地推动救助制度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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