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落地需“三要”
金融时报 2018-09-03 08:36:30

在广泛关注之下,个税改革方案落地。

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七次修改后的新个税法亮相。根据新规,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当说,本次减税的政策体现了向中低收入倾斜的特点。除了提高起征点至5000元,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保持较高税率级距不变,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然而,对于减税的实际效果,社会上仍存在一定疑虑。那么,究竟如何看待个税改革?把握住个税改革所遵循的“三要”,或是题中应有之义。

首先,衡量个税改革方案的“实际负担”,要以合法合规操作为前提。

有观点认为,以税前收入5000元为例计算,减税后企业缴纳负担重,个人到手实际收入少。这样“出人意料”的结论其实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本次税改之前,企业按照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三险一金”。尽管客观来讲,上述假设中的现象的确存在,但即使不考虑比例如何,只考虑“把本不合规的做法当标准”的评价方法,这一分析也多有不妥。

实际上,相比“虽有标准,但执行混乱”,“低税率但合法合规执行”更应当是改革的基础。或许对于部分企业而言,个税改革与社保标准的趋严的确带来了阶段性的负担加重。而具体门槛、缴纳比例、减免方式的明确以及公共社会资源改革的跟进,或能消除上述疑虑。

其次,从“小综合”到“大综合”,个税改革要循序渐进。

本次修改个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合并起来计税。有观点认为,这对于一些从事文化、创业工作的人而言,实际税负可能加重了;而与之相对的,此前备受关注的资本所得纳税事项仍未出现明显变化。有人认为,这一变化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低收入者也纳税、中等收入者多缴税、高收入者多逃税”的局面。

不少专家学者都在积极呼吁进一步改革。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蔡继明、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即撰文表示,当前非劳动收入仍然排除在综合计征的范围以外,这反而提高了劳动所得的相对税负,对非劳动收入低税和不适当免税的问题完全没有触及,不利于改善收入分配,而且不利于鼓励研发和科技创新、促进知识型创新型社会建设。同时,由于在经营所得和虚拟经济的资本利得(特别是股票转让所得和房产转让所得)之间实际存在巨大的税负差距,有可能导致经济脱实向虚、扩大资产泡沫,因此建议“对各类劳动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都纳入综合计征范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也认为,将个人层面的所有收入来源合并计税,能够在更低的平均税率下实现相对最强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应当说,这类呼声渐起不无道理,也或是未来改革的方向。不过,从分类征税到综合征税,从“小综合”到“大综合”,从个人征税到以家庭为单位征税,“一步到位”可能会面临操作层面的技术压力,也会触及更强的反弹。如何循序渐进、遵循一定路线和逻辑逐步深入,考验着政策制定者的决心,更考验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和耐心。

重要的或许不是“一步到位”的感性期待,而是如何落实到位的有效路径。

再次,个税改革还需要可执行、易执行的细则。

考虑到个人税收负担的差异性,新个税法规定,允许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事项在税前抵扣。而具体范围、标准、步骤还有待更明确的实施细则。事关广大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各界的着眼点落在一些技术性的“操作细节”上。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将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操作,考虑“申报就能扣除”“预缴可享受”“未扣可退税”“多方信息共享”等模式,保障专项事项抵扣政策有效落地。而市场已经对一些“操作细节”提出疑虑,如赡养老人支出如何确定,是否存在以“老人名义”消费、租房等违规操作的空间。对此,多源头信息联网、大数据行为分析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但确保执行不走样、不落空,仍需要各层级的高效配合和以实际减负为出发点的政策设计。

由于对“到手收入”的直观影响,个税改革给不少群体带来的“痛感”最为明显。而相比其他改革,个税改革影响的群体又集中在社会上积极发声、对改革与变化最为敏感的“中产阶层”。由于个体体验不同,对于政策自然会有不同的看法。然而,无论是政策制定者、专家学者、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明白,个税改革的逻辑并非绝对的“减负”,而是在调节收入分配、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大前提下,实现基于“严标准明要求”下的公平公正、基于明确改革方向路径下的循序渐进以及与联系实际的务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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