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昆山"反杀案"对我国正当防卫的适用具里程碑意义
云邵阳客户端 2018-09-02 10:33:33

这是继山东于欢案后,又一宗引发社会对正当防卫进行广泛关注的案件。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名纹身男子刘海龙持刀追击电动车车主于海明反遭砍死的视频,刷爆了朋友圈。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别就案件作出通报:于海明的行为被定性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警方撤案。

受访法律专家普遍表示,公安、检察机关反应快速、调查及时、认定的法律依据充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该案的处理结果对鼓励公民积极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具有积极意义,将有力地震慑犯罪行为、弘扬社会正气。

“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可以说是世界上对防卫人最有利的立法,但过去在司法适用上偏向于保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今天受访时还表示,于海明案将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具有里程碑意义。

正当防卫立法在1997年有一次飞跃

“正当防卫是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权利,它对于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案件是争议比较多的案件类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彭新林接受羊城派记者采访时说。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正不压邪、犯罪分子嚣张、群众不敢做斗争的现象,其中很大原因是一旦发生冲突,司法往往只考虑结果,哪一方死人了,哪一方重伤了,就把那一方当被害人,而对防卫人‘揪小尾巴’,以求息事宁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介绍说,这种情况下,司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较为“保守”,常常作出对防卫人不利的认定,较少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阮齐林介绍,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做了两处重大修改:一是对防卫的限度问题做了规定,将防卫过当的前提由先前的“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超过明显限度”、由“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害”,这一修改变得对防卫人有利。二是增设了特殊防卫条款,作为刑法第20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发现场

阮齐林介绍,特殊防卫条款体现了我国对暴力犯罪的严厉态度,并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只要前提成立——对方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结果即便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两处重大修改,从立法层面看,都对防卫人非常有利。”阮齐林表示,与世界其他国家基本只规定了普通防卫条款相比,可以说,我国1997年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世界上对防卫人最有利的立法规定,该规定甚至有立法代替司法裁判的嫌疑。

于海明被认定正当防卫具有标志意义

阮齐林表示,1997年刑法实施后,司法在适用防卫制度时仍比较“保守”。“司法认定往往以结果论,哪边吃亏了就认为是被害人,特别是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这导致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对防卫人很不利。”

一边是对防卫人最有利的立法,另一边是司法适用上偏向“保守”,阮齐林表示,这一矛盾在山东于欢案中集中爆发出来。

“于欢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于欢是一般刑事犯罪,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媒体曝光,公众根据朴素情感认为不合情理,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为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一个可以载入中国正当防卫适用历史的里程碑式的案例。”

获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昆山砍人案”的通报后,阮齐林表示,公安和检察机关通报的事实清楚、客观公正,与网络上公开的视频经过大致吻合,作出正当防卫认定的理据充分、结论正确。“通报中特别提到不法侵害人拿刀只是击打,但从被击打人的角度看,足以认定为威胁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击打人反击,致对方死亡,仍然属于特殊防卫,不认为是过当,这一判断非常准确。”

阮齐林认为,该案无论是在特殊防卫的认定上,还是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上,都将成为我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范例,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接受羊城派记者采访时说,该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标志性意义,很可能对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起到转向作用。

“公安、检察机关反应快速、调查及时、认定的法律依据充分,完全符合刑法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告诉羊城派记者,司法机关对于海明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对于鼓励公民积极、勇敢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专家建议尽快出台正当防卫司法解释

尽管如此,一些专家仍提出,要妥善处理鼓励正当防卫与滥用防卫权的问题,“鼓励正当防卫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正当防卫。”

在彭新林看来,尽快出台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很有必要”。“1997年刑法至今已21年了,实践中常出现有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但如今却没有一部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这是一大缺憾。”他建议司法解释要对涉及正当防卫性质的认定、防卫前提的把握、防卫过当的判断、特殊防卫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明确,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受访时认为,当前需在立法上对正当防卫条款做进一步完善,将相关规定明确、细化,“比如说什么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什么叫‘不法侵害已停止’等,要让普通公民好理解、好掌握、好操作”。

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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