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驾 社会稳定 人民幸福 ——从沙坡头区人民法院68年建设看中卫市依法行政效果
中卫市新闻传媒集团 2018-08-31 09:49:03

1950年1月,中卫县人民法院开始办公。

1958年,中卫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合并组成政法公安部,按法律程序行使审判权。

1979年10月,中卫县人民法院恢复审判委员会,设置刑事、民事审判庭,并相继增设中卫县境黄河南岸人民法庭、经济审判庭、柔远人民法庭、迎水人民法庭等。

1997年,中卫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经济财产调解中心等机构,并下设城关、城郊、东园等9个基层法庭,有干警73人。

2004年,地级中卫市成立,中卫县人民法院更名为中卫市城区人民法院,4年后又更名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从1950年1月中卫县人民法院开始办公至今,68年的发展、完善,中卫的法治建设成就显著,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各项法律条文不断完善,与法治建设相关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上世纪80年代,中卫县只有一个法律顾问处,有两名工作人员。如今中卫仅律师事务所就有12家,持有律师资格证的专职律师145人,实习律师20多人,且还在逐年增长。”作为一名有着30多年从业经历的资深法律工作者,中卫市律师协会会长、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建明这样看中卫法治建设的今昔变化。

刘建明告诉记者,上世纪80年代法律还不健全,没有类似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庭”这样的概念。直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我小的时候,发生工伤、交通伤害或是其他伤害,大家潜意识里都选择‘认倒霉’或是‘私了’,不会想到通过法律程序为自己减少损失获得赔偿。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哪怕是为了二三百块钱的事,群众都会选择咨询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建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尤其是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有了法律依据,在中卫,类似于劳动工伤认定、伤残认定都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矛盾纠纷办理几乎无死角,很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和企业的利益。

上世纪80年代,中卫不仅律师少、企业少、案件少,对于律师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更是少之又少。“当时中卫的律师没有阅卷权、调查权、会见权等权利。1997年以前,案件只有在法院提起诉讼后律师才能会见当事人,在此之前是不能会见当事人的。”刘建明说,在2012年以前的庭审过程中,法官有权打断律师的发言,有的律师甚至还会被驱逐出庭。但如今,法官不仅不能随意打断律师当庭发言,我市还施行了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律师以及当事人的权益。同时,立案的时间周期也不再冗长。

“2015年以前,只有每周一才能立案,这就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及时立案,受害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保护,但是现在律师可以根据情况及时给当事人立案。”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志勇说,2012年以后,我市不仅有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且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享有不被其他办案人员“打扰”的权利,这对群众和法务工作者来说,都是一种保护。

2017年,仅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就内设政工科、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11个机构,下辖迎水桥镇、宣和镇等4个派出法庭,有干警129名。

如今中卫有律师事务所12家,持有律师资格证的专职律师145人。以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为例,2017年,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1000余件,而在1995年前后每年办理案件不过100件。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提高,法院案件审理数量逐年增加,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我市法治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尹效恩说。

中卫法治建设的进步惠及中卫的每一名群众,这更是得益于中卫法治政府的建设。作为地级政府,出台的每一项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适当,都将跟中卫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中卫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

而依法行政,让中卫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应有的法治原则,让政府在出台相关地方性政策时确保了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这些年来,我们能明显感受到政府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随着国家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相关政策的出台,政府在许多领域都会聘请专业律师参与重大政策的制定、重大项目的敲定,确保了社会稳定。”刘建明说。

越来越完善的法治建设,使得中卫人民的幸福生活有了更大的保障,社会也越来越安定、和谐,为中卫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如今的中卫,人居环境舒适,人民生活幸福,各业蓬勃发展,极具潜力;而未来的中卫,有不断完善的法治建设保驾护航,定将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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