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通报4起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四川法制报 2018-08-30 16:53:48

本报记者赵文

网罗、招揽刑满释放人员,通过语言和暴力威胁的方式获取工程项目,“打砸”咖啡厅、不配合拆迁工作的居民房屋,开设赌场,私藏枪支……2005年以来,以程某福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在都江堰市玉堂镇无恶不作。今年5月18日,省高院对以程某福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作出二审裁定,15名成员全部获刑,其中,程某福被判有期徒刑18年。

昨(21)日,省高院通报4起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了这起以程某福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A 网罗刑满释放人员“黑老大”无恶不作

2005年以来,程某福陆续网罗和招揽刑满释放人员,通过在都江堰市玉堂镇打砸某咖啡厅和主要团伙成员系刑释人员背景所形成的所谓“社会名气”,利用语言和暴力威胁的方式获取工程项目,逐渐形成了以程某福为组织、领导者,肖某、胡某、秦某为骨干成员,王某飞、胡某伟、孙某顺、毛某成、王敏、谢某龙、董某、马某伟、郑某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维系组织长期存续和发展的实力,该组织在程某福的领导下,通过有计划地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都江堰市玉堂镇一带以“软暴力”等方式对工程业主方、项目承包方进行心理威慑,迫使对方将工程中的土石方、砂石供应、场地清理、围墙修建等项目交给该组织承包;同时通过开设赌场、邀约他人参与赌博等,扰乱都江堰市玉堂镇一带建筑业市场环境,造成恶劣的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黑恶势力团伙形成后,多次在都江堰市玉堂镇及其周边犯案。2011年9月11日,都江堰市玉堂镇“紫荆城”小区修建过程中,木乃某卡等人与工地施工方因经济纠纷发生冲突。程某福得知后,让人通知王某敏、秦某等人到现场,并带领多人将木乃某卡等人打伤。

2013年3月,杨某清(另案处理)承揽都江堰市玉堂镇汉邑酒店修建工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使村民同意拆迁以免耽误工期,杨某清指使程某福组织人手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拒不搬迁的村民钟某英一家,逼迫其同意拆迁。程某福将此事安排给肖某。肖某随即通知孙某顺、毛某成、董某、秦某等人先后3次用砖头打砸钟某英家,并用装载机撞击房门等方式,致钟某英家卷帘门被撞坏、窗户玻璃毁损。因不堪忍受打砸行为,钟某英一家被迫签署拆迁协议同意搬迁。

2013年4月,程某福承建都江堰玉堂镇云栖谷小区高尔夫球场道路修建工程。其间,新生村6组组长唐某带领村民以土地赔偿未谈好为由阻止施工。程某福得知后,立即安排肖某负责处理,并通知被告人胡某、谢某龙等人召集人手。同月23日,肖某、胡某、谢某龙、秦某、马某伟等会同其余临时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到达工地。在发现唐某驾驶汽车到达现场后,上述人员用石头打砸唐某汽车,致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车辆受损部分价格为20895元。

2011年1月,都江堰市玉堂镇“云栖谷”螃蟹河河堤修建过程中,因工程项目归属纠纷,玉堂镇白玉村村主任唐某强安排工人刘某清等两人驾驶两台挖掘机,将孙某顺修建的螃蟹河河堤挖毁几米。随后,程某福安排肖某、孙某顺带人处理。肖某通知毛某成等人来到现场,将刘某清驾驶的挖掘机砸坏,经鉴定,该挖掘机损失金额为人民币30110元。

2012年7月,程某福、胡某伙同陈某全(在逃)出资购买赌博机,并租赁都江堰市玉堂镇一家农家乐,开设赌场,邀约他人聚赌。胡某负责记账管理、发放工资,董某、马某伟等人帮忙看场子、上分等。截至同年9月,非法牟利共计81万余元,程某福分得40余万元后又分给胡某6万元。2014年10月16日,胡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检查并扣押其记录赌场盈利的账本7本、赌博机电子元件29个等物品。

2006年,程某福将一支滑膛猎枪交给肖某保管。肖某将枪藏匿于玉堂镇老屋中,随后分别于2009年、2014年转移藏匿地点。2014年10月16日,肖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后,供述了其代程某福保管滑膛枪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机关在藏匿处将滑膛猎枪查获。2007年,程某福将一支仿“五四”式手枪及15发子弹交由胡某保管,胡某将枪及子弹藏匿于都江堰市蒲阳镇旗松村胡某均家中。2014年10月16日,胡某被抓获后供认了其代程某福保管手枪及15发子弹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机关在藏匿处查获上述手枪及子弹。经鉴定,该滑膛猎枪与该仿“五四”式手枪,均属于《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B 盗窃吸毒非法持枪团伙成员犯案累累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除了作为组织、领导者的程某福作恶多端之外,还有多名团伙成员犯案累累。

2014年9月,都江堰市熊猫谷基地停车场修建过程中,肖某希望向该工地提供石料以谋取利润。在向程某福汇报后,肖某在金马河沿线寻找符合条件的石料。在发现都江堰市水务局堆放在金马河梁家船河段储备抢险防洪石料后,肖某不顾现场警示标语,组织装载机、运输货车对防洪砂石进行盗取。经查,被盗石料约2000余方,价值60000余元。经鉴定,在基准日都江堰市防洪石的收购价格为30元/平方米。

2014年11月,为方便吸食毒品,毛某成在位于都江堰市金江小区14栋2单元501号住地存放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5.4克。同月3日,公安机关在挡获毛某成时查获该毒品。警方另查明,毛某成在该暂住地内多次提供毒品容留被告人董某、王静、马某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08年6月,杨某清挂靠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都江堰市地震受损房屋拆除工程。在杨某清许可下,王某飞获得拆迁工地上建渣的处理权。余某(另案处理)受杨某清指派,对中旅集团所属的心族中旅饭店进行拆除,杨某清、余某在未得到该饭店许可、也未对该饭店大楼危房评估的情况下,安排人员进行拆除施工。同时,四川鑫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王某祥、田某科于2008年6月10日与中旅集团签订了拆除中旅饭店大楼的协议,王某祥等人进场施工时与余某、王某飞发生矛盾。王某飞在拆除现场持枪对王某祥一方的施工人员进行威胁并鸣枪。后王某祥等人迫于无奈,退出中旅饭店拆除工程。

C 严打黑恶势力15名成员全部获刑

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程某福陆续网罗和招揽被告人肖某等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利用刑释人员的身份背景和暴力实施违法犯罪形成的“社会名气”,在都江堰市玉堂镇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程某福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肖某、胡某、秦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飞、胡某伟、孙某顺、毛某成、王某敏、谢某龙、董某、马某伟、郑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

该组织利用暴力违法犯罪所形成的影响力,在都江堰市玉堂镇一带以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方式对工程业主方、项目承包方进行心理威慑,迫使对方将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砂石供应、清理场地、修建围墙等项目交给该组织承包,非法敛财。同时,程某福等人借助该组织的威慑、影响力,在都江堰玉堂镇一带开设赌场,邀约他人参与赌博,并将非法获利用于维系其组织发展。以程某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该地区建筑业市场环境,在当地造成恶劣的重大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属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中,程某福系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对全案负责;肖某、胡某、秦某等受程某福直接指挥,为该组织骨干成员。王某飞、胡某伟、孙某顺、毛某成、王敏、谢某龙、董某、马某伟、郑某等人系该组织中一般成员,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该院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他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11年至3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5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多辆涉案轿车及其他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某福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今年5月31日,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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