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通报8个未完成整改环保问题 将设时限督促完成整改
2018-08-30 12:16:29

昨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广西整改情况,根据第五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及广西自查自检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广西应在2018年6月前完成的28个整改问题中,有8个未完成,以公开通报:

1.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底前完成未确界自然保护区的确界方案上报工作。但目前仍有7个自治区级保护区未完成确界,部分违法违规项目未及时退出保护区。整改责任主体为南宁、桂林、玉林和崇左市人民政府。

2. 合浦县儒艮自然保护区被养殖场侵占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6底前完成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全部养殖场进行清理整治。但目前保护区实验区内仍有数家养殖场未清理,整改责任主体为北海市人民政府。

3. 全区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下降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底前全区城市PM10和PM2.5浓度分别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和35微克/立方米以下。但2017年部分设区市空气环境质量未完成自治区“大气十条”考核任务,影响全区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指标。整改责任主体为梧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和来宾市人民政府。

4. 重点河流水质下降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底前使重点河流水质得到改善。但2017年底,南流江、钦江、下雷河等河流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水质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要求,个别河流水质出现下降。整改责任主体为玉林、钦州和百色市人民政府。

5. 钢铁和铁合金小冶炼企业淘汰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3月底前对北海、钦州、防城港市钢铁、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但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督察期间,发现钦州市存在“散乱污”小冶炼企业违法生产现象。整改责任主体为钦州市人民政府。

6. 梧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一级保护区9个排污口截污治理,但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督察期间,发现仍有排污口没有整改到位。整改责任主体为梧州市人民政府。

7. 南宁市黑臭水体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区黑臭水体,但2018年5月国家黑臭水体专项督查通报南宁市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仅为71.1%。整改责任主体为南宁市人民政府。

8. 重点企业固废处置问题。《方案》定于2017年底前完成华锡集团来宾冶炼厂鸡公山渣场无害化治理,广西银亿科技冶炼有限公司制砖生产线逐年消化原堆存废渣。但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督察期间,指出华锡集团来宾冶炼厂环境污染问题整治不到位,依然存在风险隐患;广西银亿科技冶炼有限公司废渣治理进展缓慢,并违法建设新项目。整改责任主体为来宾市、玉林市人民政府。

以上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和时限,督促各整改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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