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天!明朝见义勇为者奖钱,还奖“乌纱帽”!
2018-08-24 09:56:46

我们今天所说的“见义勇为”源自《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一句。“见义勇为”四字连用在宋代已经出现。宋绍定刻本《九朝编年备要》中就曾对苏轼有“奖善诋恶,盖其天性,见义勇为,不顾其害”的评价。在之后历代典籍文献中,“见义勇为”四个字就常被用来形容个人遇事能够放下一己私利、挺身而出为公义奉献的行为。

到了明朝,除了对勇于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破格提拔见义勇为者当官,这在“官本位”的封建时代,如此奖励绝对算是重奖。那些见义勇为者,大多欣然领奖。

那时有个叫孙坚的人,17岁时随父亲一起乘船去钱塘。途中,正碰上海盗胡玉等人抢夺商人财物,在岸上分赃。商旅行人,一见此情景,都吓得止步不前,过往船只也不敢向前行驶。

孙坚见状,对父亲说:“此贼可击,请讨之。”于是孙坚提刀,大步奔向岸边,一面走,一面用手向东向西指挥着,好像在部署民众对海盗进行包抄围捕似的。海盗们远远望见这情形,错认为官兵来缉捕他们,惊慌失措,扔掉财货四散奔逃。孙坚不肯罢休,追杀一海盗而回,其父亲又惊又喜。后来,孙坚因为这次有勇有谋的见义勇为而声名大振,郡府里便召他代理校尉之职。孙坚受此重奖,是因当时郡府官员一时兴起。后来,明朝制定法律将这一做法固定下来。

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应捕之人不在此限。”可见,明代对见义勇为者既奖钱还奖“乌纱帽”,但对履行捕获强盗职责的“警察”等政府人员,明确不在奖励范畴。如此规定,意在鼓励更多的平民百姓见义勇为。

清代沿袭了前朝的奖赏规定。对于那些在与歹徒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清政府还另行奖励。如在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已从单纯的人身安全保护,扩展到了对其生活的保障。(《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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