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工程设计责任风险及转移
中国保险报 2018-08-24 09:18:35

□孙宏涛 刘梦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企业在海外承包的国际工程规模庞大(如图所示)。目前海外工程大都是采用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形式,即工程总承包,通俗来说,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然而当下海外承包工程的发展并非一马平川,各个阶段蕴含着诸多风险,尤其是设计责任风险贯穿整个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设计阶段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项目后续的施工、投产等项目阶段。鉴于此,本文对项目设计阶段的风险进行总结,并通过分析进而提出具体应对策略。

一、走出去企业工程设计责任存在的风险

(一)国内外工程设计标准切换不自如

虽然各国国内规范都逐渐在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但仍存在本质的差异。比如:对于海外油气工程设计使用标准,伊朗采用了伊朗国家石油公司IPS标准,苏丹、尼日尔、伊拉克采用了英美标准体系,利比亚采用了AGIP标准。尽管某些情形下各国标准规定很明确,又或尽管设计依据中明显标注有应用国际或某国标准,但国内部门项目设计人员仍存在盲目的采用国内标准并适用国内标准的设计参数做海外工程的情形。例如东南亚某国燃煤电站项目,该项目规定其电站锅炉的现场传接检验必须遵循美国的ASME标准,但中方公司在设计阶段忽略此要求,自行决定在检测中应用中国标准,被业主发现后勒令停工整改,最终导致中国承包商工期违约并遭受罚款。主要原因是:国内规范标准成系列性且有许多成熟的经验与成功案例可以作为参考,设计人员运用起来更加得心应手,与此相对,如果其设计一个海外项目就去熟悉一种新规范,由于海外面临的标准、类型较多,执行的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与国内不一致,很容易导致项目设计工作量成倍增长,因此,设计人员为了减少麻烦,通常会采用国内标准。而标准的适用错误是设计阶段的致命失误,一旦选用标准不当,即使设计再完美,也逃脱不了之后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实际造成业主损失的命运。

(二)设计深度不够

如果设计师对当地的建设条件了解不够深入,就会陷入想当然之情形,继而用主观的设计理念或套用国内标准去设计海外工程,最终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或致使第三人或者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件屡屡发生。例如“中国铁建沙特麦加轻轨项目”,是中国工程建筑企业进入沙特的第一个项目,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最后亏损高达41亿元,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该项目的亏损原因作如下解释:“在拿到项目时,沙特业主方给我们的只是初步的项目设想而无具体设计,但是在后来的具体实施建设过程中,业主却不断变更设计要求,提高各项施工标准,增大了工程量和成本支出。”事实上,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正是因为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标准上极其主观,没有认真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沙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详细勘察,且未全方位了解业主方的具体要求和当地的自然及社会环境,仅仅凭借手头的有限资料进行设计,使得施工图纸在各专业细节上面都模糊不清,最后导致巨额亏损。再比如在“中铁高速公路波兰项目”中,波兰高速公路总局向中国中铁方面索取7.41亿波兰兹罗提(约合17.51亿元人民币)的赔偿和罚款,中国中铁相关负责人称,由于在投标时,波兰业主提供的项目PFU(功能说明书)描述不清,地质情况复杂等原因导致合同执行中实际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出现较大偏差,同时存在大量索赔项,工程投入大大超过原计划,按照这名负责人的说法,对方的“描述不清”、“条件苛刻”和“业主的不配合”是造成项目受阻的主要原因。实际上,与“中国铁建沙特麦加轻轨项目”失败原因相同,他们都是由开展设计工作前没有做好充分调研所致。

(三)法律风险

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均粗略的规定了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的责任(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及其责任认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而外国法律对建筑设计师的责任认定规定不一,有些国家甚至较为严格,比如日本,虽然责任认定原则与我国相同,但是日本法律规定可以单独追究建筑设计师个人责任,建设单位不再是设计师的避风港,设计师缺少了设计单位强有力的后盾,无疑将处于更加艰难的境地。再比如在美国,建筑师的过失行为一般被称为“不当执业行为”,此类行为属于“不当执业行为法”的规制对象,且在对建筑师专家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有人提出了严格责任的主张,主要是针对采取“设计—建造”模式的建筑师而言,要求其承担严格责任,这是因为建筑师承担了整个建筑设计任务,最终成品是建筑物,与产品质量责任一样。外国严格的法律规定,有可能造成同样的情形在我国合法而在他国却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的局面。

二、走出去企业设计责任风险的转移

设计阶段对整个工程的规模、质量标准以及投资数额都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设计方的工作不只在于完成设计工作,还包括施工中解决设计问题、配合竣工验收等,任何一个环节对于设计工作的失误,设计人员都要承担不可逃避的责任。但是,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设计责任风险比国内企业更加复杂多样,过高的设计责任风险不仅无益于企业的平稳运行和发展,亦不利于对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已经成为制约企业走出去的一大障碍,找出解决方案,转移企业面临的设计责任风险迫在眉睫,为此,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一)加强对国外行业标准的了解

首先,国内项目设计人员应了解招标投标文件、规范,充分理解业主的意图,收集以往同类工程设计资料,并对设计实施方案进行多方比选。同时,国内设计人员要转变观念,尊重海外工程所在国的技术立法以及技术规范、材料标准,学习、了解中外标准的差异之处,并借鉴国外技术规范、标准的可取之处。

其次,国内设计人员面对复杂建设环境,很难在短时间内掌握、使用大量的国外标准规定,而正确理解、使用大量国际通用的标准规范并非某个工程设计人员一朝一夕能解决的问题。为适应海外设计工程的需要,要集社会和行业之力,发挥全行业专业人员的聪明才智,有组织性地做好前期资料建设工作,加强对国外标准规范的对比研究。

(二)做好充分调研

一方面,设计师重视与业主的沟通,业主提供的详细地域资料是设计方重要的基础,其提供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设计进度与质量,因此,在设计阶段要与业主进行反复确认,避免因交流不到位造成设计的瑕疵。

另一方面,针对各国宗教信仰、施工材料、设计理念与风俗习惯的不同,在企业与业主沟通仍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情况下,企业应在工作开展前派遣工作人员前往当地了解实际水平,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并与当地居民进行沟通,做好充分的调研,以保证做到全面的风险评估。

(三)设立专门委员会

设立由设计、施工、监理各阶段专家组成的设计图纸审查专门委员会,对设计图纸的合理性与实际可操作性进行审查,海外工程项目设计工作一般十分繁琐,设备材料的性能参数及规则亦十分庞杂,如若仅有设计人员独自去完成海外设计工作,难免出错,通过设立专门委员会可实现对设计工作的双重保障。

(四)投保以转移风险

在用上述措施对设计责任风险予以防范的同时,我国走出去企业还可通过购买保险来实现风险的转移。保险公司一旦承保,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加强对设计企业的监督,参与设计管理,并在出现事故时,帮助设计企业受理索赔,理清事故责任,及时减少损失程度,提供应付的赔偿。因此,无论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还是就业主而言,购买保险是目前最有保障的选择。

当下设计单位购买设计保险的政策,在某些国家或联邦制国家的州、省立法中是强制性规定,在一些国家即使是非强制性规定,业主在工程委托中,也会要求设计单位购买足够额度的工程设计保险,以保证投资安全。实际上,无论是实施强制性还是非强制性政策的国家,设计单位对其设计质量都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外国企业或设计师基本上都自愿购买工程设计保险,以减少风险。但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发达,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更是处于一种不成熟、不规范、市场化程度低的初期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还不健全。随着由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事故的频频发生,设计单位风险也与日俱增,但是购买责任保险的却很少,基于此,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经验通过立法强制企业购买工程设计职业责任保险,提高大家对风险的认识,并使得相关主体通过购买保险实现设计责任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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