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意见征集!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南充城管 2018-08-15 18:47:51

统一规范的广告牌

不仅可以为城市的市容添光加彩

也有助于为市民打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品质

为了规范南充户外广告设置,

提升南充综合形象

现邀请所有市民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

南充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告示

广大市民朋友和网友:

随着南充城市战略定位的改变,2013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南充市市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建设成渝第二城、四川经济副中心”的新时代南充城市新定位。为此,我们充分借鉴省内外各大城市经验,结合南充实际,契合南充定位,拟定了《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于官网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为20日。诚请广大市民朋友和网友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的修改建议,并将您们的意见发至电子邮箱398947132@qq.com。对大家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符合南充实际、着眼南充发展的好意见、金点子。

我们竭诚期盼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南充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8年8月6日 

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和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设置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是辖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交通、民政、工商、公安、安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市辖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技术规范和详细规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各县(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各自职能部门编制,技术规范可参照执行《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技术规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广告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安全、消防等技术规范,安全参数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广告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施工规范,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安全施工要求,载体使用应当取得安全认证。

(四)广告发布应当在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发放的行政许可证号。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设置户外广告;

(二)不得利用交通标志、安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立交桥、人行天桥、灯杆不设置户外广告;

(三)不得在国家机关、重要标志性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控制性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四)不得在影响交通通行安全和消防通道畅通的地段以及消防扑救面设置户外广告;

(五)不得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和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六)禁止设置过街横幅商业广告;

(七)禁止沿街以散发印刷品、举牌游行、出动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发布商业促销广告;

(八)禁止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节 大型户外广告

第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九条 市辖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国有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公开竞价出让,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分中心组织实施。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市辖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年度竞价出让计划并有序实施。

经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实施的国有产权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公开竞价事项,应当在市级媒体、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开竞价结果分别在市级媒体、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条 市辖城区内国道、省道、绕城高速连接线建筑控制区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竞价出让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意见后纳入年度计划,并按前款规定程序实施。

占用城市公园、道路、广场、绿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征求其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县(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国有的,在国道、省道连接线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占用城市公园、道路、广场、绿地设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载体使用权公开竞价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国有载体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出让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有偿使用费,并签订使用合同。

对国有载体使用权竞价出让取得的政府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让收益直接缴入本级财政。

第十三条 利用符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非国有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载体所有权人提出申请。载体属业主共有,且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载体使用权中途变更的,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后,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应当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载体使用权证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应当提供《交易鉴证报告》和缴费证明;通过协议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三)场地现状照片、设施效果图。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税务登记情况。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设置决定,并发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完成30日内,向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报告。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三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三节 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施工围墙广告、指示牌、移动车载广告、各种会议会展、演出广告、已取得气象部门施放许可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广告、气拱门广告、布幅广告等临时广告设施设置,由辖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直接审批。临时广告设施设置时间为1年;根据具体情况,期满可续批,但每次续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辖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设施载体使用权证明;

(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三)场地现状照片、设施效果图。  

第二十条 县(市、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设置决定,并发放《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益广告设施实行限额制,永久用于公益宣传,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市辖城区公益广告设施顺庆区7块、高坪区5块、嘉陵区5块、经济开发区2块,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统筹管理、统一规划,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用于城市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公益广告。

因市政府重大活动或重要节日宣传需要,三区的公益广告设施可以统筹使用。

有关单位需要发布公益广告而公益广告设施紧缺的,可租用商业广告位发布,不得擅自设置广告载体。

第二十四条 县(市)公益广告设置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节 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许可位置、形式、规格和备案的设计图、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由原许可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广告发布申请进行审查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撤销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需要拆除的,广告载体单位或个人须无条件配合,拆除部门应对广告载体设置人按建设成本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县(市、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城市户外广告不当许可,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期满未获得继续使用权的,产权人应当在10日内予以拆除。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载体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户外广告的安全责任,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和更换破损广告画面,保证安全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当在街道、社区适当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小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由县(市、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下列情形并处罚款:

(一)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不按时拆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技术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地点、设计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实施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含轨道交通线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水域、公交站台、车身、路名牌、城市规划区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铁路连接线建筑控制区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的广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边长超过4米或者平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户外广告外的临街(路)户外店招店牌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市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159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南充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意见征集!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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