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将迎新规
补齐规范“短板” 护航中小企业发展
金融时报 2025-02-07 08:38:50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2月6日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就《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征求意见稿)》重点聚焦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以下简称“账款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相关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为立足点,对商业银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等提出系列规范管理措施。

账款凭证业务发展迅速

规范性有待加强

近年来,在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的背景下,一些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第三方科技公司等,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开立账款凭证,用于供应链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

“账款凭证业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企业正常商业活动中的实际需求,在促使供应链核心企业对应付账款确权、确期,提升中小供应商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业内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例如,部分核心企业脱离行业实际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合理扩大凭证使用规模、延长付款期限;部分经营主体面向中小企业收费过高过多;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

《通知(征求意见稿)》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在业内人士看来,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于促进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共赢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促进供应链金融规范理性发展

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对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的金融支持,引导有关主体及时支付账款,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知(征求意见稿)》重点聚焦账款及时支付等中小企业权益保障问题提出系列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要求各方正确把握供应链金融内涵与方向,指出发展供应链金融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为立足点,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二是切实保障中小企业权益,强化供应链核心企业账款支付规范,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

三是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求相关主体不得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提升应收账款融资质效。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

四是规范各类主体对链上企业的收费行为,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等名义对链上企业收费或获取不当费用返还;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

“总体而言,《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有利于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减少针对中小企业的高收费、滥收费行为,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引导供应链企业在加强现金即期支付的基础上,合理、适度采用票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延期付款手段,切实强化中小企业权益保障。”业内专家表示。

明确账款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框架

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具体到账款凭证业务,《通知(征求意见稿)》针对目前账款凭证业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系列规范措施:

一是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防范脱离真实贸易套取信贷资金。《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商业银行开展相关融资业务应严格审核贸易背景材料,有效识别和防范套取银行资金和无贸易背景的资金交易行为。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

二是防范核心企业信用风险,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和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登记。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付款,或存在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建立有关业务信息归集、查询、监测等机制,便于各方有效掌握识别核心企业风险情况。

三是强化清结算业务资金安全,避免资金脱离管控或被占用挪用。《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应通过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不得以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自身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相关资金。商业银行要采取必要措施核验资金清分信息,并根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开立人的支付指令或授权划转资金。

拟推动建立多层次业务监测及管理框架

有效督促有关市场机构合规审慎经营

《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照通知及法定职责,对账款凭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

“上述业务监测及管理体系框架的建立,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等有关市场主体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的多重督促引导下,进一步强化自身行为规范,更好地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发挥积极作用。”业内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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