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贾文勤:加大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金融时报客户端 2023-03-08 20:04:00

财务造假行为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除了造假主体外,有必要加大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立体化追责的防范治理机制。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准备了“关于完善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问题防范治理机制的建议”。她表示,为有效铲除财务造假“毒瘤”,防范造假风险外溢,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建议严格贯彻“零容忍”方针,加大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立体化追责的防范治理机制。

根据公开信息,2020年至2022年,中国证监会(不含下属派出机构)共作出公众公司财务违规类行政处罚案件41件,其中存在第三方参与的案件占比超过60%。

“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表明,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存在涉及范围广、危害大、查处追责难等问题。”贾文勤表示。

为加大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贾文勤提出四方面建议。

一是增加法治供给,强化执法保障。其一,完善证券领域法律法规,在证券法中增加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责任条款,从法律层面补足追责依据;完善证券法配套规则,明确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调查、故意损毁材料等行为的取证、认定标准,对配合造假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其二,加大其他部门法与证券法律的立法联动,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中增加配合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配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配合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在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增加金融机构配合提供不实证明材料、出具虚假业务凭据等配合造假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提升监管合力。首先加强行业监管,证券、金融、审计、税务、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全方位加强对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的立体打击力度。其二,加强政务、党纪类协作联动,行政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国资管理等部门积极对接。其三,加强信用联合惩戒,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将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统一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范畴。

三是强化刑事惩戒,织密追责法网。其一,完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推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用好刑事责任罪名条款。其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纳入与证监会协作范围,深入研究分析第三方配合造假犯罪特点,明确案件移送程序、证据标准、责任主体等关键内容,加大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犯罪行为的追责力度。

四是强化民事追偿,筑牢追责底线。2022年1月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已明确,配合造假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实践中鲜见案例,建议推动落实落细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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