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纳税信用 重塑企业信心
中国税务报 2022-01-04 16:09:32

  本报记者 卢慧菲

  “上过税收违法‘黑名单’也可以吗”“太好了,我们不用再等一年了”“赶紧筹集税款”“我第一时间去申请”……连日来,多地纳税人持续关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扩大的消息。

  2021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使存在严重纳税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破产重整企业也有机会快速以正常身份参与市场竞争。31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元旦刚过,不少纳税人便向税务机关提交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税务机关第一时间传消息作准备

  “好消息,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扩大了!”2021年11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防城区税务局在《小城说税》线上栏目发布31号公告。

  “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的名片,对企业发展非常重要,31号公告扩大了破产重整企业和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大大缩短了这些类别企业修复信用的时间,我们要抓紧宣传,使相关企业可以尽快享受政策利好。”防城区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说。据悉,该局除了通过线上告知,还导出现有D级纳税人的数据,逐户比对31号公告规定的修复条件和标准,筛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逐一发送通知,提醒企业及时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挽回信用损失。

  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也在第一时间转发了31号公告,划重点并列出需要注意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徐翀表示,31号公告为严重纳税失信和破产重组企业提供了重新来过的机会和权利救济的途径,并使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效衔接,体现了税务执法宽严相济原则,有助于激励更多纳税人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在及时送政策利好的同时,重庆市税务局还根据31号公告完善《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为促进企业破产重整提供更好的指引。

  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

  遵从税法积极性

  记者了解到,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已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时间为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或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

  31号公告新增破产重整企业和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修复条件和标准,明确前者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即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后者在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连续6个月或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37号公告实施后,主动纠错修复信用的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加。31号公告的施行,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遵从税法的积极性。”玉林市玉州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朱思其说。

  严重纳税失信人重拾上进动力

  当看不见摸不着的“信用”变得越来越可量化,纳税信用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出愈加重要的作用。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对一些纳税人而言,不仅给了他们修复纳税信用的机会,更给了他们重拾市场信誉和发展信心的可能。

  “这个政策来得真及时。”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看到31号公告后,奉节县某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财务负责人胡某说。

  2021年该合作社被关联评价为D级,申请银行贷款受阻。按照此前37号公告规定,合作社2022年底才能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而根据新发布的31号公告,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就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合作社已满足这个条件,我要第一时间去申请信用修复,我们老总也很振奋,提出要争当A级纳税人。”胡某说。

  尝过纳税信用降级的“苦头”后,企业更加注重依法诚信纳税,努力争取实现纳税信用级别的提升。

  “有过严重纳税失信记录的企业也能尽快挽回信用损失了,我要抓紧时间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梧州市藤县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说。这家企业一度濒临倒闭,生产经营不正常,被列为非正常户,纳税信用被判为D级,在领用发票等方面受到限制,31号公告新规定让郑某看到了尽快修复纳税信用的希望。

  破产重整企业对未来更有信心

  “对于破产重整企业来说,纳税信用修复是助推其快速回到运营正轨的重要力量。税务机关支持破产重整企业修复纳税信用的制度措施,有助于盘活市场资源,会让重整企业对未来更有信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法制科科长罗鑫这样看待31号公告的意义。

  “破产企业重整后,其投资主体、股权结构、管理经营方式等往往发生根本变化,根据其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给予信用修复机会,对新生企业和新股东都更为公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税院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法院方负责人吴金炉表示。

  “31号公告解决了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难问题,精准击中了重整企业的痛点。”浙江鸿瑞税务师事务所稽核培训部主任孔祥波说。

  浙江某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是“税院合作”机制推动下重整的企业,其负责人王陆军介绍,公司在重整前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在税务机关和法院牵线搭桥下实现破产重整,但企业重整后可能会受到延续的低等纳税信用影响。“随着31号公告施行,这个问题我不担心了,我们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便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重新与其他企业同台竞争了。”王陆军印证了孔祥波的说法。

  “重整是为了更好前行,良好的纳税信用对快速恢复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31号公告新规定让我们更有信心谋发展了。”重庆九龙坡区一家破产重整企业的黄会计深有同感。其供职企业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由于资金困难出现欠缴税款的情况,纳税信用被评为D级,不利于企业重整。而根据31号公告规定,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只要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就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黄会计透露,企业已赶在2021年底缴清欠税、滞纳金等,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做好了准备。

  采访中,不少在2021年享受了“首违不罚”利好的纳税人也认为31号公告很贴心。按照该公告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虽然申报逾期可以‘首违不罚’,但是这几天我一直在担心不良记录是否会对公司贷款造成影响,现在我放心了。”杭州千岛湖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胡红爱说。她在2021年11月申报截止日填好了各项数据,一忙忘记点击“全申报”按钮了,导致申报逾期,正忐忑不安时看到了31号公告中关于“首违不罚”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规定,一下踏实了。

  (参与采写:张鲲翼 贺艳 虞立教 郑国勇 吕凤娇 范鑫)



  专家视点

  翟继光:鼓励纳税人重视自身信用

  31号公告扩大了纳税信用修复范围,体现了对纳税人信用权利的维护,是鼓励包括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内的纳税人重视自身信用、积极努力修复信用的重要举措。

  在越来越重视信用的时代,纳税人的信用直接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盈利能力和办税便利程度,因此纳税信用评价和修复关系到纳税人权利保护,需要遵循合法、公平、合理、容错和便民的原则。现实中,纳税人失信或违法并非都是主观故意,有时是因为过失,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2019年37号公告将多种不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列入信用修复范围,就体现了这些原则。31号公告进一步将有严重纳税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的市场主体也纳入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彰显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让这些类别的纳税人看到消除污点、打造良好信用的机会和希望。

  随着这些制度措施的施行,会有越来越多的失信纳税人及时改过自新,重拾信心,破产重整企业会因此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这些对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打造诚信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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