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鹰偷食误入鸽子棚   警民解救放归自然
今日顺庆 2021-03-01 15:39:33

顺庆全媒体 通讯员 郭佳鑫

2月24日晚19时许,顺庆公安分局搬罾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家中飞来一只形似猫头鹰的野生鸟类。接警后,搬罾派出所所长李鑫立即带领值班组前往现场处置。

在报警人家顶楼的鸽子棚中,民警见到这位“不速之客”。经了解,该鸟类可能因觅食而误入鸽子棚,被四周拦网困住无法飞离。考虑到天色已晚,加之无法确定该鸟类是否受伤,民警决定将其妥善安置后,选择合适时机将其放生。  

回到派出所后,民警对该鸟类进行了仔细检查,确认其并无受伤情况。随后,通过网络比对,确认该鸟类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雀鹰,并在分局森林警察大队的指导下,对其进行了妥善安置。  

2月25日,搬罾派出所民警选择在水源充足、生存环境较好的山林将雀鹰放归自然,重返蓝天。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鑫说,广大市民朋友如捡到国家保护动物,最好不要擅自处理,可及时报警或联系林业部门工作人员。  

同时,顺庆公安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雀鹰(图据网络)


新闻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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