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冲撞疫情防控检疫岗点,谩骂工作人员,巴马一男子获刑6个月
河池日报社新河池客户端 2020-02-18 15:44:23

本期导读





     疫情防控不松懈,审判执行不停摆。在全民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2月17日,巴马法院对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件进行了宣判,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一天。被告人苏某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图为立案后立刻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做好庭前调查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苏某锋酒后由黄某胜驾驶电动车搭载,途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在巴马镇巴村廷岁屯老收费站内“新冠肺炎”检疫岗点,岗点工作人员(包括公安协警)按规定对苏某锋进行体温测量。苏某锋以岗点设置不方便出行为由对岗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并拉倒检疫岗点的帐篷。在场工作人员对其予以呵责,苏某锋仍旧不听,其母到场训责后方才离开岗点。

约半个小时后,苏某锋又独自驾驶电动车逆行直冲上述岗点值班人员办公处。还好工作人员及时避让未被撞到,但岗点办公桌被撞翻,检疫材料散落地上。公安民警对苏某锋进行训诚,其不但不听还不停地谩骂岗点工作人员,直至被公安民警制服。苏某锋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岗点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在巴马县微信圈内迅速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图为:开庭现场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锋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措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


▲图为被告人苏某锋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面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紧急措施,旨在遏制疫情蔓延,减轻疫情危害,疫情防控工作每个人都不是局外人,更不是旁观者。每一名群众都应该自觉理解和配合防疫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战。

 

(编辑:林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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