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具体来看,《通知》确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监管部门将结合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议,根据对市场利率未来走势、行业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的判断,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二是将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其他险种维持不变。
两方面优化评估利率形成机制
为应对未来经营风险和确保财务状况,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提取的负债称之为保险责任准备金。这部分负债基于未来的风险而提取,需要按照未来预期的风险对现在的负债进行贴现,而贴现的依据就是评估利率。
2013年,在推动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过程中,原保监会建立了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评估利率,并根据长期利率的变化适时调整。
“从近几年的人身保险业发展看,通过落实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切实管住了增量业务利差损风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不过,他坦言,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行业改革的深化,现行评估利率形成机制有待优化。
《通知》此次重点从两方面对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进行了优化:一是强化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从国际经验看,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准备金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机制,评估利率的确定充分体现了资产端和负债端的联动,及时反映未来市场的趋势性变化。二是强化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的组织保障。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是动态的、前瞻性的,需要依托行业力量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组织保障。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问题,这既是一项长期性的重要举措,更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
两类产品评估利率降至3.5%
“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我们认为,未来保险业投资端面临一定压力,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利差损风险,有必要适当下调现行评估利率。”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的观察来看,在各类型人身险产品中,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产品的潜在利差损风险相对较大。
因此,此次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只涉及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他普通型年金保单,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这意味着,即日起保险公司开发设计预定利率超过3.5%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产品,须报监管部门审批;不超过3.5%的只需备案。而《通知》实施前,审批与备案的分水岭是4.025%。
将对行业、监管、消费者产生积极影响
《金融时报》记者从银保监会了解到,2013年以来,面临调整的两类产品累计保费收入为2.19万亿元,责任准备金余额为1.26万亿元。经测算,人身保险业为此需要增提责任准备金1200亿元,占责任准备金余额的1%。“这不会对保险公司的财务表现、偿付能力水平造成影响。”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不过,《通知》实施将对行业、监管、消费者产生积极影响。
对行业而言,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形成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推动行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通知》中评估利率的确定充分考虑了负债的特征,体现了不同业务分类监管的原则,有助于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人身保险业供给结构,提升行业整体价值。
对监管而言,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形成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通知》建立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技术模型遵循审慎性、科学性原则,既及时反映未来市场趋势,又保持评估利率的相对平稳,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筑牢防范人身保险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问题,形成意见和建议报监管部门,也有助于强化监管部门与行业的沟通互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对消费者而言,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的调整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通知》对部分险种评估利率进行调整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加大身故、健康、意外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力度,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同时,有利于全行业更好地履行未来保险赔付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