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我今天是来交代问题的。”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纪委监委谈话室的一幕,前来交代问题的是该县某乡镇卫生院院长杨阳。无独有偶,今年8月,安徽省凤阳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史成龙在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也以同样的方式将自己的问题向组织“坦白”。

这些违纪违法干部之所以选择自首,与正风反腐的步步深入关系密切。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反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看着那些曾经以为难以撼动的“大树”都“树倒猢狲散”了,眼见“退休等于安全着陆”失灵失效了,那些身上带着“问题”的干部,或是心惊胆战惶惶不可终日,或是求神拜佛不知如何是好。自首,给他们提供了迷途知返的出路。

这同样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持续感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作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在将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几种情形,其中就有针对“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这些,释放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信号。对于那些犹豫不决、左右为难的“问题”干部来说,只有诚心悔过、真心悔改,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讲清问题,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方能彻底放下包袱、解决心病,重新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