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讯 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中年男子黄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宜州区一男子购买毒品。毒品通过快巴被寄回都安县,黄某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黄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第一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第二次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今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宜州区德胜籍外号叫“西三”的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10克。2月7日14时许,“西三”通过电话告知被告人黄某,毒品海洛因已经通过快巴寄往高岭镇,同时告诉他该趟快巴司机的电话号码、车牌号、到达的时间等。当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叫高龄镇一村民到高岭街二级路定福路口跟快巴司机领取装有毒品的纸箱。随后,黄某驾驶摩托车在高龄街二级路定福路口附近向该村民取纸箱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黄某所持有的纸箱中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

经称量,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2.32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黄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