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广辟犯罪线索来源,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主动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及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包括提供政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举报政法机关尚未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举报政法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提供相关线索帮助政法机关抓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在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内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或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假借“维权”之名,在各类矛盾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中,不法操纵利害关系方,对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黑恶势力。

12、在国家和省的重大会议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煽动、组织非访达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黑恶势力。

第五条 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举报六盘水市范围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字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政法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1、来访举报:来访请到六盘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六盘水市委政法委员会),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区府路,接访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电话举报:0858—8732573,电话举报时间与来访举报时间相同。

3、信函举报:来信请寄六盘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六盘水市委政法委员会),邮政编码:553001。

4、网络举报:网址http://120.77.203.148/cms,或登陆“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点击“热点专题”栏进入“六盘水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平台”。

5、六盘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自行确定。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核准后,视情实施奖励,金额标准在500元至30000元之间。

1、凡提供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对案件破获起到一定作用的,视情给予500元至5000元奖励。

2、举报人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成员,视情给予5000元至15000元奖励。

3、凡提供恶势力团伙犯罪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直接破案的,经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视情给予10000元至20000元奖励。

4、凡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视情给予20000元至30000元奖励。

5、凡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案,且线索对纪委、监察委深挖黑恶势力背后“关系网”“保护伞”有直接作用的,给予30000元奖励。

6、六盘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其他举报线索,提请六盘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奖励。

第七条 不予奖励的情形:政法机关、纪委监委在案件侦办中先于举报人发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已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知悉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应予以奖励的;六盘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应予以奖励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原则

1、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六盘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级交办、本级受理和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移交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奖励。同时向多级举报的以本级直接核查的进行奖励。

2、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价值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3、同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4、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举报线索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举报的,不予以重复奖励。

第九条 对符合六盘水市级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立案侦(调)查的职能部门提出奖励理由和奖励金额建议报告,报六盘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负责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六盘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回复提请奖励的职能部门。兑现奖励和不奖励回复须在收到报告后的30日内审核结束并进行通知和回复。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工作人员因泄露涉黑涉恶线索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六盘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特区、区)、钟山经济开发区举报奖励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六盘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