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洪雅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洪雅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满足需求、公开便民和“一点一证”的原则。

第二章 具体标准

第五条 经营场所位于城区街道(含交叉路口),经营场所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20米;经营场所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5米;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米;

经营场所位于非城区(乡、镇、村)街道(含交叉路口)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米;

经营场所位于城区街道与非城区街道的交叉路口,按照城区街道间距标准执行。

第六条 行政村本着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可适当设立卷烟零售点。

第七条 汽车站、火车站内和旅游景区,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日均客流量每500人次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八条 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工厂职工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大型企业、工厂内设有生活区的,参照居民小区的规定。

第九条 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按固定经营店面数量和固定摊位数量设置零售点(固定店面数量和固定摊位数量应以市场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固定店面和固定摊位达到5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个固定店面或固定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本项所称固定店面是指属于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内的店面及固定摊位(不含其临街店面),并且固定店面数量和固定摊位数量可累加计算。

第十条 书报亭等相对固定的场所,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小区内可以根据卷烟消费需求和人口入住数量设置一定数量的零售点。

第十二条 对因市政建设需要、城市规划的调整,房屋拆迁后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零售户,在不违反布局标准的原则上,凭有效证明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大专以上高等院校、部队营区、监狱内等相对封闭区域可根据管理方的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零售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亦不作为相邻零售点最小间距的计算基点:

(一)优抚对象;

(二)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

(三)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酒店(酒楼)等。

第三章 不予发放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中等职业学校(包含以未成年人为主的职业、技术学校等)和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100米内;

(十一)管理方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医疗机构、网吧等场所内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场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包括道路同侧的间距和道路对面的间距。道路同侧、对面的零售点间距均以经营场所开间门面的中心点为起止点,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最短人行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通道出入口100米,指从学校通道出入门口(铁门、电动门、拉闸门等类似封闭性门口)中间点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开间门面的中心点的直线距离进行测量。如果之间有转角、障碍物(临时性障碍物除外)的,以绕转角、障碍物(临时性障碍物除外)最短直线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特指实行连锁经营方式,统一进销存管理,在全市分店数达到30个以上,或在本辖区内分店数达到10个以上的超市或者便利店。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涉及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工厂,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居民住宅小区,大专以上高等院校、部队营区、监狱等相对封闭区域内设置零售点,可不受场所外毗邻零售点最小间距的限制,也不作为相邻零售点最小间距的计算基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地址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本规划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内容除外),通过自然淘汰、行政引导等办法,逐步调整至符合布局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以内”、“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洪雅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自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26日施行的《洪雅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洪雅县烟草专卖局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