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1081民初1054号”判决,原告陈波与被告梁华艳房屋买卖位于靖西市金山街343号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原告陈波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交材料时无法提供我局颁发土地证号为:靖国用(1996)字第0104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现先将靖国用(1996)字第0104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声明作废。

  特此声明。

  靖西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