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黄斌 林婷玮)日前,江南警方在五象西收费站设卡查缉进城车辆时,查获两名男性吸毒人员,并当场从其中一名黄姓男子身上搜出10小包冰毒。目前,两名吸毒人员因涉嫌运输毒品,已被江南警方拘留。

案发当日上午10时,吴圩派出所民警在五象西收费站设卡查缉进城车辆时,一辆黑色的马自达轿车从城外进城,民警将车拦下来后,对车上两名男子进行检查。该车驾驶员在驶向接警检查点时举止有些异常,当民警询问他时也闪烁其词,似乎掩饰不住内心的恐慌。而这些异常现象,引起了民警的警觉。之后,民警经身份信息核验确认,两人均为吸毒前科人员。对此,民警立即对两人进行尿检和搜身,并发现一名男子身上带着10小袋白色毒品可疑物,而两人尿检也呈阳性。最后,民警便将两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检验,查获的10小袋白色毒品可疑物均是毒品冰毒。人赃俱获,两人对自己吸食毒品及对涉嫌运输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这两名犯罪嫌疑人系朋友关系,一名叫黄某肖,一名叫韦某根。两人声称,吸食毒品冰毒的原因是为了缓解工作劳累。在案发当日上午6时,黄某肖和韦某根一起开车送朋友去机场,出发时,黄某肖携带了前一天帮韦某根购买的毒品,准备等送朋友上飞机后再给韦某根,在返程经过五象西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目前,江南警方已对黄某肖采取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及对韦某根采取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毒品知识】

关于毒品犯罪“冷知识”

1.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责

案例:王某将1克冰毒装在香烟盒中,以700元的价格,与某吸毒人员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之后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贩卖毒品那么一点点儿,就受到法律制裁了。

2.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算

案例:陈某是个“瘾君子”,一开始他购买毒品仅供自己吸食。囊中羞涩之后,他开始贩卖毒品给他人以赚取差价,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在一次购买8克海洛因后,为赚取更大利润,陈某掺进辅料,变成40多克。按照我国法律,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算,掺入的辅料也要计入毒品数量,法院将按照40多克毒品量来定刑。也就是说,不管毒品纯度高低,将查获的毒品放在称上一称,有多少就算多少。

3.不可以避重就轻

贩毒人员落入法网后,往往会辩解称那是用于个人吸食,不是用来贩卖的。因为,贩毒人员很清楚,如果是用于个人吸食的毒品,只能在数量达到较大时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毒品数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是量刑轻于贩卖毒品罪的。

难道这样就可以避重就轻了?不是!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或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数量一般应计入贩卖数额。也就是说,直接采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贩毒人员若不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毒品不是用于贩卖,则推定该毒品都是用于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