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 娜

衡量一个城市的文明水平,不仅要看硬件设施,更要看通过市民的行为所体现出来的文明素养。在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昆明虽然惜败,但从中也折射出部分市民文明素养不同程度欠缺等问题。

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民革云南省委提交了一件《关于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我省社会文明行为的建议》的提案,提出了将运动化的治理模式转变为常态化的监督和管理,通过立法实现“长治久安”。

立法惩治不文明行为

“什么是社会文明行为?很难给出准确的定义。”民革云南省委指出,身处于不同生活条件中的个体、群体,基于各自的需求和认知能力、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的不同,很难对社会文明行为达成一致共识。在这种争议的前提下,必须具有一种价值引导和行为规范,这就需要立法来实现这样的功能。

民革云南省委相关负责人说,从省外已经出台的一些地方立法体例来看,大多采用禁止或限制不文明行为来达到对文明行为的促进。一方面,制止不文明行为与引导文明行为是一体两面的;另一方面,人们对不文明行为更为敏感,多是出于支持对不文明行为加强惩治的动机而支持立法。

“当前对社会文明行为主要靠道德倡导,对真正的不文明行为未能产生威慑作用。”民革云南省委指出,通过立法,可以使行为模式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治力度。

立法引导 执法监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民革云南省委指出,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不仅需要公民内在自律,更离不开制度的威慑力。通过立法禁止不文明行为,不仅可以通过强制的方式来有效约束缺乏自律的那些人,还可以为相关的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当然,立法并不是简单地立“罚则”,培养文明自觉才是立法本意。社会文明行为的真正养成需要一定过程,用“他律”来倒逼“自律”,用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来促进文明行为的生成,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此外,文明行为的养成有赖于社会环境的供给和形塑,文明健康的社会氛围是文明行为赖以产生发展并持续的重要源泉。通过地方立法倡导社会文明行为、禁止不文明行为,把法律的标准明示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目标是营造良好的社会文明环境和氛围。通过立法引导,执法监督,全民参与,不文明行为才能得到极大遏制。

加强立法过程公众参与度

民革云南省委建议,由省级层面对社会文明行为进行立法,借鉴贵州省做法,由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来进行相关立法工作。

同时,立法要尊重倡导性要求和底线性要求的差异,尊重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不简单地把责任推给个人,合理地设定政府、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义务;针对个人不宜过多地提出限制性较强的行为要求,也不宜过多依赖强制性手段来矫正个人的行为,谨慎地确定违法责任和追究责任的手段。

在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借由收集民意的立法过程,一方面可以促使群众都来思考和讨论什么是文明行为、什么是不文明行为,能够起到自我反思、加强自律的作用,强化行为主动性;另一方面,也有效避免起草部门以惩罚性执法为中心的思维来主导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同时,广泛动员各方面资源,尤其是强化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提高其社会治理水平、执政文明程度,为文明行为的生成创造适宜的社会环境;对个体提出具体的但宽紧适度、留有余地的行为要求,使个体有空间自主地作出真正的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