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7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实施。根据《意见》,我省将积极推动构建符合乡村实际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力量,将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雪松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意见》的起草过程、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他表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担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在乡村振兴战略中通过审判工作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此举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化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助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谱写新时代云南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指导全省法院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作出人民法院的积极努力和应有贡献。

《意见》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促进乡村绿色发展、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和强化乡村振兴支撑保障等战略举措,贴近云南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具针对性、实效性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全文共18条,主要包括促进农业发展、助推乡村绿色发展、繁荣兴盛农村文化、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涉及民生权益保障等方面内容,全方位为我省乡村战略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意见》指出,在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方面,要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欺压残害百姓的“乡霸”“村霸”黑恶势力,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乱象整治和防控体系建设,维护乡村社会安全稳定。严厉打击侵吞、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套取国家扶贫资金、惠农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土地征收款和救济款物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保障国家各项扶贫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加大乡村传统民间纠纷案件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尽可能多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邻里和睦、乡村和谐。积极推动构建符合乡村实际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力量,将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加强涉农领域审判执行研究,积极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提高乡村干部和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意见》还提出,在涉及民生权益保障方面,要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强化执行强制措施,切实维护乡村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涉农案件当事人,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困难乡村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大力开展巡回审判,让法官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降低群众诉讼成本,减少群众诉累,让乡村群众切实享受到便捷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

为确保《意见》有效落实,李雪松表示,下一步,省高院将制定具体方案,将《意见》进一步细化分解,作出任务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去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将组织一线法官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把文件的精神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始终,让人民群众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切身感受,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对《意见》实施的督促检查以及实施效果的跟踪分析研判,提高对全省法院审判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化《意见》落实效果。

会上,还公布了云南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