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烟处送公字〔2018〕第2-2号

  滕惠:

  2018年1月12日本局在中通快递田阳中转站查获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本局已于2018年5月22日通过《右江日报》向你公告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烟处告〔2018〕第2号),公告期限已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销售;二、处以违法销售总额5460元35%的罚款,即人民币1911元(计算公式:5460元×35%=1911元)的罚款;三、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烟处〔2018〕第2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烟草专卖局或田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烟草专卖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