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团队对被执行人王某铭处以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王某铭,因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拒不申报财产且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最终,执行法官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王某铭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铭、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判决王某铭、邵某如期归还原告欠款53万余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币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以手机损坏、外地出差为由,企图逃避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多次讨要无果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案后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冻结二人名下财产,但王某铭依旧多次企图逃避执行。

经过调查核实,王某铭的确存在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属于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115条之规定,执行法官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8月23日,司法拘留第三天,王某铭悔不当初,意识到了错误,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提出和解希望,当天现场还款3万元,签署还款计划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书面承认了错误,法院遂提前解除拘留。

“再也不企图逃避自己的义务了,不仅没逃过,还被拘留了两天,我知道错了,以后该面对就面对,该承担就承担,再也不逃避了……”王某铭后悔万分。

近年来,盐湖区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穷尽一切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罚款等手段,对所有妨害执行的当事人,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及时有效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闫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