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宣威市近日出台《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对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又达不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该市按照“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过责相当”原则,明确各类召回主体,严格工作程序,对“干部群众普遍反映较差,被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或网络舆情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查证属实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的;因工作不力、作风不实被市级四班子领导点名召回的”等11类召回管理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凡被召回管理的干部须参加不少于5 天的封闭式集中教育。集中教育结束后,由本人提出回原岗位履职的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返回原岗位履职,并由本单位对其进行跟踪考察3个月。考核合格的,继任现职;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组织处理。被召回管理的人员,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召回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扣发跟踪考察期间的目标绩效考核奖金。

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