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 芳) 日前,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群众自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发生情况,发布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预警公告,并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工作。

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在药用中具有祛风除湿、温经止痛的作用,可用于风寒湿痹、关节疼痛、心腹冷痛、寒疝作痛及麻醉止痛等,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草乌、附子等含乌头类生物碱,毒性很大,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研究表明,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乌头碱的毒性是砒霜的上百倍,超量使用会引起口唇和四肢麻痹、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对心脏毒性大,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因为对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毒性认识不足,云南部分地区长期以来有进入秋冬季节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民间习俗,导致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屡有发生。

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副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刘本军介绍,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期间,相关部门将对餐饮服务单位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既严禁公开加工销售,也严禁为亲戚朋友私下加工食用;既严禁加工销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也严禁加工销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自制泡酒。

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