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青神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以及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青神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满足需求、公开便民和“一点一证”的原则。

第二章 具体标准

第五条 经营场所位于城镇街道(含交叉路口),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30米;

经营场所位于非城镇街道(含交叉路口),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经营场所位于城镇街道与非城镇街道的交叉路口,按照城镇街道间距标准执行。

第六条 汽车站、火车站内部根据管理方的规划,按照日均客流量每500人次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七条 辖区内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在不违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日均客流量每500人次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

第八条 综合性批发市场摊位在200户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摊位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

第九条 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摊位在500户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摊位在5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条 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根据业主户数在200户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

第十一条 对因市政建设需要、城市规划的调整,房屋拆迁后变更许可证的零售户,在不违反布局标准的原则上,凭有效证明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 大专以上高等院校、部队营区、监狱等相对封闭区域可根据管理方的规划,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适当降低最小间距限制,降低幅度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50%进行计算。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优抚对象;

(二)商场、大型连锁企业门店和以满足特定消费者需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茶楼等娱乐服务类业态。

第三章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经营化肥、农药、油漆、散装汽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视为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中等职业学校(包含以未成年人为主的职业、技术学校等)和中小学校内部,以及通道出入口100米内;

(十一)管理方明确禁止吸烟的医疗卫生机构、网吧、公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场所内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场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包括道路同侧的间距和道路对面的间距。道路同侧、对面的零售点间距均以经营场所开间门面的中心点为起止点,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最短人行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通道出入口100米,指从学校通道出入门口(铁门、电动门、拉闸门等类似封闭性门口)中间点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开间门面的中心点的直线距离进行测量。如果之间有转角、障碍物(临时性障碍物除外)的,以绕转角、障碍物(临时性障碍物除外)最短直线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城镇街道”,指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域内商业网点密集,消费较为集中,人口、车辆流量较大的街道路段。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特指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若干类具有较强关联性商品的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商场,特指位于商业区、历史形成的商业聚集地,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营业时间一般不低于12小时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大型连锁企业,特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连锁经营方式,统一进销存管理,在全市分店数达到30个以上,或在本辖区内分店数达到10个以上的超市或者便利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地址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本规划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除外),通过自然淘汰、行政引导等办法,逐步调整至符合布局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青神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青神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青神县烟草专卖局

2018年8月24日